1.食品安全法145条内容

2.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具体内容

3.公司诚信承诺书

4.最简单食品承诺书

5.2019年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6.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_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1、食品种类不同:保健食品不需要QS认证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必须有小蓝帽的标识。标识QS的是普通预包装食品,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

2、标准不同:保健食品的QS认证,比一般的食品QS认证要严格,例如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生产标准等。QS现在叫做SC食品生产许可证了。

3、概念不同:食品中蓝帽子与QS是并列关系的,一个产品的包装上只能有一个。蓝帽子是保健食品,QS是普通食品。

扩展资料:

食品中的QS已经取消了,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SC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在购买食品时,能够知晓食品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等。

除此之外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志,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

食品安全法145条内容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指导全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自查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示自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以及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内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自查记录应当保留2年以上。

第七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取整改措施。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一)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中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被监督抽检的食品检验不合格或者被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被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者出现重大舆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六)其他需要立即开展自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生产过程自查管理

第十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结果评价、整改要求、自查记录和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形成自查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5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内容应当包括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管理、原辅料管理(购、验收、运输、贮存等)、生产过程控制、验证和检验、产品管理(贮存、运输、追溯、召回)、人员及培训、管理制度、记录和文件管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的监控和评价等开展自查。

第十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合规情况:食品生产许可、注册(或备案)、委托生产等是否合法有效;

(二)报告期内生产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的品种和数量、未生产的品种情况、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情况、有无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情况等;

(三)报告期内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情况: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和内部审核的次数、检查评价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取整改措施情况;

(四)报告期内原辅料管理、供应商审核以及下游经销商评价的情况:保健食品原料前处理情况、原辅料购验收贮存、供应商变更及审核情况、产品信息追溯情况、对下游经销商的评价等;

(五)报告期内进行生产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场所卫生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贮存、包装等环节控制情况,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等;

(六)报告期内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履职的评价情况,对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相关情况,对涉及健康管理要求人员的检查情况等;

(七)报告期内企业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不合格食品管理、产品召回、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客户或消费者主要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情况;

(八)报告期内企业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情况,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等;

(九)其他结合自身情况细化和补充的报告内容。

第四章 经营过程自查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经营类别等情况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全面检查评价,每年不少于1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同时经营普通食品的,可以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中增加特殊食品自查要求。

第十五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合规情况:食品经营许可是否合法有效;

(二)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内部审核的情况:是否进行内部审核及检查评价、发现问题后是否进行整改,并整改到位;

(四)购管理、供应商审核情况:经营的特殊食品购查验记录、供应商审核、产品信息追溯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质量控制情况: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与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标注内容一致,特殊食品保质期、贮存以及临近保质期和过期食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特殊食品是否专区(专柜)销售、是否专门标示、是否标注消费提示信息、是否存在虚宣传、是否发布虚广告,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六)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是否对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是否对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对涉及健康管理要求人员的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七)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问题食品管理、产品召回、以及客户或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八)结合自身情况需要细化和补充的其他自查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后,应当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情况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或未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列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定期开展自查或未提交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查的,可以组织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自查管理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具体内容

法律主观: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作了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多方法律关系。其中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近年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较为严重。例如,一些企业在食品广告中提供虚的实验数据、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夸大食品的功能,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产品或者介绍产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在食品广告中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等方法。违法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进一步整顿食品广告秩序,规范食品广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法对食品广告应当符合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从事食品广告活动,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一)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夸大的内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夸大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食品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食品广告中对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产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食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食品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食品广告。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保证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告主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广告主都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负责。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要求刊播的食品广告,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根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才具备的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此,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也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根据本法及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的专业组织,包括食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推荐食品极易牵扯利益关系,因此,应当保持中立,依法、公正地实施监管或者检验。对此,产品质量法已有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等单位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面向食品行业开展服务、协调、自律、监督工作。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某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是与它们的职责不相符的,会损害它们作为公益机构的中立性,不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本法规定这些组织都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食品广告或者在食品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借此推销食品的行为,也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依据广告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都是违法广告行为。为维护食品广告秩序,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遵守广告法律的自觉性。各监管部门在日常广告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配合,加大对虚、违法食品广告宣传的查处力度,促进食品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公司诚信承诺书

2015年9月1日国家食药总局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12月9日,国家食药总局征求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对省级人民和院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参照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 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奖励专项项目和资金,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 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公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下列食品及相关有害因素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一)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二)易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

(四)在境外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已经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监督抽检。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进行跟踪评价和修订。

第十一条 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农药、兽药残留和其他污染物质的风险监测;院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原粮中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质的风险监测。

相关部门应当对各自承担的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会商,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以及社会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测方案和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分析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人民和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食品安全调查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取措施进行风险排查,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收集和方法研究等工作。

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交流机制,共享风险评估数据和资料。

鼓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建和管理。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和要求,审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报告,解释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国家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向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由相关评审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条 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物消费量状况、影响食品安全的环境因素、总膳食研究、公众认知程度等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以及舆情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经评价认为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依职责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多方参与、沟通协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十三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规范,建·

第二十四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由食品、公共卫生、临床医学、新闻传播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风险交流。根据需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可以就风险交流的事项征求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意见,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参与风险交流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鼓励科研机构、技术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第二十七条 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制定餐饮服务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范围和使用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及其实施,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新食品原料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废止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条件、食品安全要求等因素,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专门从事食品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使用、贮存、运输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禁止在食品添加剂中违法添加药品、食品添加剂原料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专门从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电话、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

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公布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对其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向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包括相关行业组织提供的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安全性评估意见、相关标准研制情况及其标准文本等。

第三十七条 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我国具有食用历史,且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二)在古籍中有食用记载,未发现毒性记录;

(三)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四)能够保持相关物种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会对野生药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供货商遴选的管理;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需要辐照的,应当委托具有辐照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将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食品情况、使用辐照食品原料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企业标准、风险分级标识、检查检验结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处置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求,在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第四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

食品保质期少于常规检验所需期限的,可以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变质的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登记造册,在有明确标识的场所单独存放,及时予以销毁或者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委托方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信息表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贮存、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食品贮存、运输需要温度、湿度等控制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取有效措施支持冷链运输。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得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二条 食品贮存、运输应当有记录,保证贮存、运输过程可追溯。

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公示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五十五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设有食堂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单位应当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风险隐患,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对外承包食堂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五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复印件、****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上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第六十一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颁发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高风险食品种类和较大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逐步推行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信息化手段集、记录生产经营数据信息。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等应当按照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并按照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

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72小时内启动召回。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

公司诚信承诺书

 现如今,能够利用到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如经合同认可,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同履行。为了让您在写承诺书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公司诚信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诚信承诺书1

 为维护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

 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诚信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2、经营的保健食品均从合法渠道购进,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查验并保留供货者和产品的资质文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

 3、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不销售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不销售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

 4、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的质量负责,在经营活动中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5、服从监管部门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作出的召回或停止经营等措施。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一份交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承诺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2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成诺:

 1.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承诺坚决抵制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承诺积极参与邳州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3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单位自愿将“本单位相关信息”提交阜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员系统并对外发布,同时对此郑重承诺:

 1、我单位提交阜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员系统并对外发布的“本单位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如有虚,一旦查实,我单位自愿退出正在阜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员系统参加的投标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承担责任;

 2、我单位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规 定,阜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员系统发布的“本单位相关信息”均经我单位确认无误;

 3、我单位投标报名人员、合同备案人员、项目部人员基本一致,并均能到位及认真履职;

 4、凡我单位在阜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员系统参加投标项目所需提交的企业业绩和获奖等情况,均事先在其信息系统发布,未提交的或提交后审核未通过的可不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依据。

承诺人(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4

 本公司决定参加 项目投标。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法》等法律法规,决不发生以下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资质投标;

 2.提供虚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骗取中标;

 3.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5.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背离投标文件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

 6.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购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以任何理由给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以下好处:

 1.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给予回扣、感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经费;

 2.报销应由上述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赠送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提供宴请、健身、旅游、等高消费活动;

 5.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装修住房。

 三、不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派驻廉政监察组等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工作,加强廉洁从业环境宣传、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多种形式开展廉洁教育。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录入诚信档案的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5

  本公司近两年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公司或个人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公司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hui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公司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公司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维护西安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公司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西安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及以上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陕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西安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陕西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公司诚信承诺书6

 城投公司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

 一、本人自觉遵守**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各项规定,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证件等均真实、准确。

 二、本人所填注册报名信息准确、有效,并对照公告与本人情况认真核对无误。凭本人准考证、参加考试。对因填写错误及缺失证件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责任。

 三、保证做到认真核对本人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决不报考。

 四、本人认真阅读了公开招聘公告、公开招聘指南及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等相关招聘信息,理解其内容,符合招聘条件,不属于不符合招聘公告报考情形的考生。

 五、诚实守信,严守纪律。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义务。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真实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报考者本人签名:

 本人号码:

 20xx年x月x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7

 饭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xx的亮点,决不辜负社会各界的期望我,我决不为建设脸上抹黑。我饭店面向社会各界承诺以下几条望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守法守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规,讲信誉、重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文明经营。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保护环境,重视精神文明,语言文明;尊重客人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提供健康、文明的经营项目。

 三、朴实诚信。履行服务承诺,公开标准,明码标价;反对欺诈行为,货真量足,不出售过期、变质和冒伪劣商品。

 四、优质服务。突出xx村特色,弘扬xx传统文化,坚持“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热情待客用敬语,服务主动有耐心,规范操作讲礼仪。

 五、确保安全。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客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

 六、公平交易。对客一视同仁,平等服务;遵守商业道德。

 七、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当有客人投诉时,应主动配合旅游、工商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团结协作。农家乐业主之间提倡团结互助,客源共享,服务互助,,共同提高,打造具有xx特色的农家乐品牌。

 承诺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8

  一、连续施工承诺

 1、我公司承诺中标后,我公司将拨付一定的款项,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2、我方承诺在工程款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保证连续施工30天。

 3、我方承诺节日期间不间断施工,确保按时完工。

  二、劳动力承诺

 为保证劳动力充足,满足施工进度,公司拟投入自有优秀施工队伍。工程施工前,组织专业技术工种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熟悉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特点,掌握各项目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为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组织施工人员在开工前3-5天进场。

  三、保证农民工工资承诺

 1、截止本工程开标之日止,我公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公司将按规定的数额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贵方可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以划支。

  四、其他承诺

 1、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

 3、我方保证自行施工完成中标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出借企业资质。

 4、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开工时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在现场办公,直至工程结束。

 投标人(盖章)

 20xx年 6 月20 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9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本质安全工作,保证车辆行车安全及场务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公司郑重向社会承诺如下:

 1、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体系,时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带领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条例》、《安全交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

 3、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各类安全隐患、死角,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

 4、加强“双基”工作,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利用GPS行驶记录仪对各类违章行车的监控,切实改善一线职工的劳动生产条件。

 5、认真贯彻“五同时”的原在,即在、布置、检查、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加强驾驶员的,主要对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季节行车、爱车例保等方面,要求每名驾驶员全年不少于60学时。

 7、强化车辆出入库检验,要求车辆一日一检,持合格证出车,并按要求办理车辆保险及乘运人责任险。

 8、定期召开驾驶员例会、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及时分析总结安全形势及经验教训,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9、加大“三品”检查力度,利用安检仪进行检查,认真填写客运安全卡,杜绝超员运行。

 10、修订完善公司安全,并及时进行演练,确保预案得到有效实施。

 11、深入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抓好黄金周等节日运输工作,思想汇报专题以活动促安全。

 12、完善奖惩,处理违章、肇事的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承诺单位(签章):

 20xx年12月xx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10

 致: 甘肃省陇南公路管理局 投标人盖章

 本人以 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在参加项目投标及施工期间或供货、提供服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或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罚。

 我公司自愿就本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不以各种方式虚投标,履行(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不提供伪造、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业绩或谎报相关信息。

 3、保证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售资质给他人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

 4、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

 5、保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投标及施工期间无在建项目或在建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成。

 6、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或供货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

 7、若我公司中标,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非法转包。

 8、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及投入设备,严格按照质量和工期要求履行合同。

 9、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10、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11、我公司若违反以上承诺或在本项目投标(或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其他违约、违法等重大过失行为,除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同意招标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我公司不良记录。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11

致:

 本人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在参加项目投标及施工期间或供货、提供服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或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罚。

 我公司自愿就本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不以各种方式虚投标,履行(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不提供伪造、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业绩或谎报相关信息。

 3.保证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售资质给他人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

 4.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

 5.保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投标及施工期间无在建项目或在建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成。

 6.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或供货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

 7.若我公司中标,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非法转包。

 8.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及投入设备,严格按照质量和工期要求履行合同。

 9.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10.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11.我公司若违反以上承诺或在本项目投标(或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其他违约、违法等重大过失行为,除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同意招标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我公司不良记录。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诚信承诺书12

致xxxxxx公司:

 我xxxx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xxx_号文件批复开发建设xxx项目,我公司根据贵司摆帐款要求,我银行xxx银行xxx支行同意按出具资金锁定函的方式为我公司接款xxx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同意显示和支付xxx%服务费。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企业执照、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及银行官员的明、任职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经营者。我公司保证甲乙双方签约后两日内准时进银行操作,并且银行开出的银行资金锁定函是银行行为,真实有效、依法合规。

 双方签订协议后企业方即可向资方支付xxx万元前期服务费。贵方到企业所在地后安排人员自行选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打入壹千万人民币(以进账单为主),我方即时支付xxx万元服务费,然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进银行开始操作。

 如因我公司和我接款银行原因不能继续操作时,我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放弃一切追索要求和诉讼权利。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13

本人着重承诺:

 1.严格遵守和执行《产品质量法》和本公司质量与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2.珍惜机会,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巩固和发展公司的诚信文化;

 3.保证加工、销售、宣传、服务等各项活动,做到质量诚信守法、不弄虚作;

 4.严格把关和控制本工作岗位质量,按照公司规定的工艺和制度作业,不制造不合格品,不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制售。

 5.保证产品质量自检自控体系运转正常,认真做好记录,出具的报告及信息等真实可靠;

 6.树立下道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理念,诚信做好本职工作;做到用户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

 7.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及公司各项质量诚信规定,踏实做事,质量诚信做人。

 8.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反映迅速,为客户着想,解决客户实际问题和提供其他方面的增值服务,真正做到质量诚信服务。

 如果因我工作失误而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客户投诉、客户索赔、员工身体重大伤害等事项,本人愿自觉接受公司和国家按规定要求作出的相关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负完全责任。

 公司:

 员工承诺人:

 20xx年6月25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14

 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项目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 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骗取中标;

 七、不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

 八、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九、不扰乱开化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十、不在开标后进行虚恶意投诉。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

 投标人(盖章)

 20xx年 6 月20 日

公司诚信承诺书15

  一、 公司守法诚信承诺书模板

 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守法诚信承诺书的意义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诚信守法为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我们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接受监督的优秀企业家。

 尊法,争做法治信仰的崇尚者。尊重法治,敬畏法治,增强法治信仰,高悬法治利剑,自觉把自己的言行纳入法治轨道,时时刻刻铭记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触法承受的惩罚,常修守法之德、常思违法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争做有法治素养的企业家。

 学法,争做法治学习的垂范者。带头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带头认真学习《宪法》、《劳动法》、《环保法》、《税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民法典》(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自觉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坚持守法光荣、违法可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争做依法治市的积极拥护者和法治学习的垂范者。

 守法,争做诚信守法的守卫者。在经营活动中,把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严格履行合同、契约和承诺,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和互利合作,建立和改善互信关系。杜绝并抵制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进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从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争做法治建设的忠实守卫者。

 用法,争做依法治企的践行者。自觉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治规范、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和法治逻辑来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对内依法治企,符合法治要求,对外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坚决做到遇到纠纷“不找找律师,不用关系用法律”,事事以法治为准绳,处处用法治来保障。自觉用法治来营造环境和打造文化,争做受人尊敬的企业家。

 自觉接受监督,争做有责任的企业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监督,认真整改相关部门检查出来的问题,虚心接受新闻媒体批评,切实解决消费者合理投诉,决不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检查监督,争做有责任、敢担当的企业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

 x年 x月 x日

2019年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通用7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承诺书吧!以下是我整理的最简单食品承诺书(通用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1

我单位向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及时做好台帐记录管理工作;

 二、保证所经营的产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不经营冒伪劣和来路不明的产品,每个产品能具备供货方提供的批准证书、检验报告、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均指加盖红印章的复印件);

 三、做到取得有效《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合法经营,并将许可证悬挂在店堂的墙壁上,同时保证做到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张贴在许可证的下方或者贴在玻璃柜内,使消费者能看到的位置上;

 四、经营场所内做到规范广告宣传,对所经营的产品不作虚和夸大宣传,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做到经营的保健食品设有专柜存放,不同类的产品或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并且要有明显的标志。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承诺人:

 日期: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2

 同学们,你们经常吃零食吗?你了解看似好吃且便宜的零食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危险吗?食品安全,是我们生命的健康之源。讲究食品卫生,安全消费食品更是我们大家的共同心愿。一些小商摊充满了三无食品和垃圾食品,这些三无食品和垃圾食品不但没有营养,还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危害我们的健康和生命,有的地方甚至引发中毒乃至死亡案件。

 三无食品和垃圾食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一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1、三无食品和垃圾食品,多数是用有毒、有害、变质或劣质原料制作的食品。三无食品和垃圾食品是最不安全食品。为了加重口味,这些食品添加香精、糖精、色素等损害人体肝、胃等器官。如果大量食用这些食品,还容易致癌。

 卡片、玩具与食品混合包装,造成了食品的二次污染。

 2、不合格的膨化食品、腌制和油炸食品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数、大肠菌群、过氧化值指标超标,还能产生亚硝胺、铅等致癌物质,食用会导致胃肠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3、果冻、糖精、饮料、巧克力、方便面、罐头和泡泡糖等儿童不宜多吃,在这类小食品中大多加入了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等添加剂,食用过量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危害。

 4、不合格果脯、蜜饯中甜蜜素超标,不合格烤鱼片、牛肉干等食品中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这些食品大多是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在卫生和质量方面很难保证。

 5、像笑笑、脆骨、馋嘴猫之类的三无食品和垃圾食品里的油是用地沟油做的,也就是说,都是人们用过的油,那些都是很脏的。

 6、摊点摆放在我们学校的门口或者街边上,造成了校门口道路的拥挤,交通安全也得不到保障,给我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我们一起共同承诺:

 一、树立食品卫生安全观念,不购买、食用三无食品和垃圾食品。

 二、尊重家长劳动,不向家长乱要钱,不乱花钱。

 三、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培养良好卫生的习惯。

 四、爱护学校环境,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让我们发出宣言------拒绝垃圾食品,做健康文明学生!

承诺人:

 日期: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3

 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二: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四:严把食品原料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购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六: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承诺人:

 日期: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4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依法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销)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企业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承诺人:

 日期: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5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销售伪劣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愿意按货值金额十倍增加赔偿。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人:

 日期: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6

 为确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本店(柜台)郑重承诺:

 一、本店(柜台)所出售的'食品,均生产于xx区熟食品加工基地,进货时真实,及时记录在《xx区流通环节产品(食品)零售商进货台帐》上。

 二、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三、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粘贴标签标识,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名称及****等内容。

 四、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广告、虚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六、当天销售剩余的凉菜必须进行退市下架处理,并记录在《食品退市下架台账》上。

 岛蜕命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商品销售、凭证要求保存2年以上。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方式,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

 三、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

 四、做好库存食品的防潮、防霉等工作,保持货架、仓库卫生清洁。

 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不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

 六、不发布食品虚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自觉报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发布。

 七、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承诺人:

 日期:

最简单食品承诺书7

 我司将保证每日提供新鲜的肉类、蔬菜,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

 二、坚决不提供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各类食用肉类、蔬菜及配料用品,不在食品中掺杂、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三、按照业主《购清单》上要求的肉类、蔬菜及指定物品运送到等物质数量按时送到业主指定的地点,严格按照使用单位所需的数量提供,未经使用单位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

 四、每天在正常情况下送新鲜肉类、蔬菜两次。随叫随到,随时提供购,并送达指定地点。我司必须将业主需要的新鲜肉类、蔬菜按按时间送达。

 五、按照业主的要求随时通知我司购买各种配餐等商品的需要,我司必及时按业主要求将商品送到。我司保证新鲜的食用肉类做到:猪肉牛肉有卫生防疫检测印章,无注水。肉新鲜、无异味、无腐烂、无防腐剂保鲜,品质合格无毒无害。家禽类新鲜、无病、无注水。蔬菜类做到:新鲜菜光滑、清脆鲜嫩,无变质腐烂、无黄叶、不带泥沙、无杂草、检验无农药残留,净菜达到70%以上。

 六、业主可对我司的供应肉类、蔬菜不定期抽样送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如肉类、蔬菜有卫生、质量问题,检验费由我司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我司保证配料用品保证卫生安全合格,坚决不提供包装袋破损、生产日期标识模糊不清、冒伪劣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配料用品。我司提供的指定商品保质期到达业主地点时有几个月以上。

 八、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健康管理,配送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保持手部清洁,并持有健康证件。

 九、定期或不定期对运送食品运输车辆的进行清洗消毒管理,保持车辆清洁、无异味、防止污染。

 我司本着“保障食品安全,享受幸福生活”的原则,以优良品质与信誉求发展,以客户为中心,保证做诚实守信的经营户。

承诺人:

 日期:

;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和摊贩,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7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填补了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这次《条例》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它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范围。

 《条例》明确了小作坊的准入登记和摊贩的备案制度。其实早在去年,南通食药监部门就以豆制品整治为突破口,率先对食品小作坊实施了登记备案制度。去年下半年,开发区满意豆制品加工部,就收到了区里第一张“小作坊临时登记证”。

 据统计,南通食品小作坊有2700多家,从业人员逾万人。食品摊贩由于无固定场所,目前暂无数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各级人民、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购数量、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服务。

 第三章小作坊

 第十八条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小摊点

 第二十八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明;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登记、备案、允许经营区域、工商注册等方面实现网上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

 第三十七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三)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档案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的市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报省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统一发布,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单位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并予以记录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审批和发放。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掺杂伪劣食品的。

 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黑名单期限届满后,经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发现所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向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四)未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影响联动审批的;

 (五)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或者方案的;

 (六)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七)应当建立黑名单而未建立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

 (一)没有健康证明的;

 (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

 (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服务业态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保健食品、营养食品、保健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担当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部门搞好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广东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省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会员学习、执行;

(二)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构建和谐社会。

(三)规范行为,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强化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品推广行为自律,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和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四)接受有关部门赋予或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评优评奖等职能。

(五)接受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有关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六)在行业内协助企业和会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协助制定、修改行业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

(七)对评选行业内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其他涉及会员企业产品的评优,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

(九)承担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本会宗旨和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食疗保健、药膳、凉茶,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的生产、销售、科研、检验、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接纳申请经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10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费200000元;工作委员会每年缴费200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选举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年不少于二次或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如本会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提名,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年度工作,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事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