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

3.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4.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

5.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6.该如何管理公司车辆?

公务车辆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_公务车辆管理

1、公司行政公务车辆,工程管理中心行政车辆、项目部工程管理车辆统一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和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配车辆。2、各标段综合部是公司人事行政部的派出机构,负有管理本标段行政、工程车辆职能,有权对本标段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3、人事行政部应对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凭证、维修项目登记、事故记录、大修记录、行驶证、保险单、车辆购置税等必备有效证件的复印件。4、在保证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各部门或个人因公或工作用车,需提前提出申请报车管部门,车管部门要本着“先急后缓,科学调度”的原则,根据用车需要、用车范围、合理安排,对同一方向路线的用车要综合考虑,统一派车,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二、车辆日常管理1、人事行政部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公务车辆仅限公司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2、公司所有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是车辆管理责任人,各驾驶人是本车直接责任人;

3、未经允许不得公车私用,严禁无派车单出车,不按规定出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4、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由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落实每辆车具体保养责任人;

5、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

法律分析:根据《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杀例》、院《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法律依据:《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车辆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市、县委有关领导干部用车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只作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做好调度安排。外出用车须填《派车通知单》,无《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可拒绝出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申请《派车通知单》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直接调用车辆,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

第八条 工作时间外,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至车库或指定的、安全的地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如因停放不当或没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节日除值班紧急用车外,小车必须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内,小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管理,严禁小车外借,严禁驾驶小车到餐饮、休闲、场所停放,一经发现,经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驾驶员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凡不服从调度安排的或出现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可作出对其待岗1-3个户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局 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为:1、严禁公车私驾。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2、严禁公车私用。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3、严禁违规驾车。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和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4、严禁公车(款)学驾。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5、严禁私车公养。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6、严禁违规购置公车。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高档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7、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8、严禁违规报销费用。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一、严禁公车私驾。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二、严禁公车私用。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三、严禁违规驾车。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和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四、严禁公车(款)学驾。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五、严禁私车公养。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六、严禁违规购置公车。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高档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七、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八、严禁违规报销费用。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讯、处置突发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 *** 常务任组长,市委、市 *** 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 *** 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 *** 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 *** 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型别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执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 *** 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 *** 优先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型别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 *** 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购按 *** 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 *** 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 *** 的批示意见,稽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稽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稽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 *** 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 *** 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稽核后,报市 *** 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 *** 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稽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稽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释出之日起执行。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2017年12月11 日,中国网公布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6章31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该如何管理公司车辆?

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以下是我给大家带来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1

一、单位车辆管理制度概况

1、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3、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单位车辆调度和使用制度

1、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2、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3、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4、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5、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 报告 ,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

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

②遇天灾人祸突发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三、单位车辆维护与 修理 制度

1、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 保险 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2、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3、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四、相关费用报销制度

1、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2、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五、单位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3、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4、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5、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六、单位考核与奖惩

1、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和表现突出者,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2、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年终公司将给予奖励。

3、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和发生事故者,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辞退处理。

七、违规与事故处理制度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因司机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司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无照驾驶。

2、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除认定是司机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的情况外,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如下。

(1)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2)出现违章停车、证件不全、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等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全额罚金。

(3)当公司车辆交通违章次数超出安全委员会限定的指标时,公司接到的罚款由当事人承担。

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单位共同负担。

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办公室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5、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司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2)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便事后联系。

(3)应记录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

(4)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5)如发生人身伤害,应迅速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6)记录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号码等。

(7)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可利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实景。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2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 拖拉机 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 其它 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 安全生产 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 教育 、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3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调度

(一)实行公务用车定人、定位管理,确保领导准时、安全用车。各处室执行公务用车,原则上商分管领导解决。车辆不足时,在不影响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办公室协调调度用车。

(二)出市执行公务的车辆,由用车本人或驾驶员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出车登记,并以此作为驾驶员报销交通费的依据。

(三)全体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司机休息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

(四)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车库内或指定地点。因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生被盗或损坏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六)严禁私自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驾驶员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于每月 日填报上一周期的费用。交通费报销应附当月出车登记表,经办公室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二、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市财政局指定的定点维修厂)。

(二)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三)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汇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临时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

(六)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费用。

(七)建立车辆保养项目及更换配件档案,按规定定期更换配件。

三、车辆用油

(一)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实行专人跟车、定点刷卡加油。

(二)车辆用油实行以行车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统计公布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卡加油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交办公室登记,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四、驾驶员 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 ,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

(三)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严禁参与婚嫁接亲、祭祀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除按市纪委、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待岗听候处置。

(六)因公务出车肇事,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5%;私自出车肇事,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待岗听候处置。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4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确保全州质监系统车辆安全行驶,现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检查及维护,消除事故隐患。

各单位要迅即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所有驾驶员要进行一次行车 安全教育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专任司机应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二、严格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

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各县(市)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严防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行车安全事故。

三、加强学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

各单位应加强驾驶员的交通法规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安全常识。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驾驶员服从公安交警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的良好习惯养成驾,努力努力避免各类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已经发生的各类车辆安全事故,在全体驾驶人员中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精心爱护车辆,礼貌行车,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

四、严格控制长途用,进一步规范长途用车。

有公交能到达地方一般不要派车,凡需要用长途车的,事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和轮胎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凡长途用车,必须使用安全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乘坐人员有权拒乘;前排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的,驾驶员有权拒载。凡长途用车两百公里以上的,必须请示州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出车。

五、严禁非驾驶员驾驶公车执行公务,严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任何借口独自驾驶公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凡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5

1. 目的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业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车辆使用与管理

3. 权责

管理部负责对列入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

4. 内容

4.1 列入公司管制车辆为:(别克)、(长安之星)、(奥拓)、(皮卡)。上述车辆由管理部总务负责管理。

4.2 出车作业流程

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经理、厂长签核→总务组填写"出车单"→司机凭单出车→办事→回厂。

4.3 出车审批

4.3.1 市区公务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后,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2 本地区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3 本地区以外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由管理部派车。

4.4 用车管理

4.4.1 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4.4.2 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凭管理部主管签发的"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4.4.3 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管理部,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4.4.4 管理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4.4.5 有驾驶执照的经理厂长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

4.4.6 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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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上海市路况、路名。

2.3.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2.3.12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扩展资料:

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冲抵报销。

1.2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6?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车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