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_化妆品公司管理方案
1.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修订)
3.一个化妆品公司应该具有怎样的企业文化?
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5.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效期几年
6.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什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说明
8.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国家强制化妆品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面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通 告
2013年 第10号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二、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二、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附件2.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为加强美白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对美白化妆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般要求
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二、注册管理相关要求
美白化妆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过渡期管理相关要求
(一)已经受理,但尚未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申请人也可申请退审,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二)已经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国产产品按新产品提交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按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提出申请。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进口美白产品,可直接提出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申请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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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化妆品店管理的事情很多,但最核心的就是:人、财、物
1、人员管理:选好负责任、懂业务的店长,建立好的薪酬和激励制度;
2、财务管理:制定门店财务制度,管好现金、做好日结日清;
3、商品管理:管好库存,实时掌握门店库存数量和库存流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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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化妆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化妆品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用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化妆品生产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工业有害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处置。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效利用,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鼓励化妆品生产企业回收过期化妆品并作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进行虚、恶意举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 鼓励化妆品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创新与推广应用,鼓励化妆品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化妆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鼓励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化妆品研究开发、标准制定、试验实验、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培训教育等服务。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批准文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品上市前完成产品备案。第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管理、物料验收、产品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及留样、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处理、产品追溯管理等制度。
鼓励化妆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用国际先进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通过专业机构认证。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原料;
(二)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
(三)使用未经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四)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第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购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号向供货商索要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一个化妆品公司应该具有怎样的企业文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企业文化建设三步曲高贤峰摘要:核心观点是,提出了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从企业故事和中提炼企业理念、价值观,从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出发,设计理念和价值观。结合海尔经验,详细论述“诊断、设计、强化”三步曲。关键词:企业文化、企业理念、企业故事、诊断、提炼与设计、强化与培训在企业文化建设的方法上,有两种倾向:一是自然主义倾向。认为,企业文化、企业理念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企业没办法、也不应该进行人为的设计;另一种是主观主义倾向。认为企业文化、企业理念就是人为的设计。前者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无作为”现象,一切凭其自然发展,缺乏明确的理念指导;后者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突击”现象。企业可以一夜之间设计出很响亮的理念、口号,也可以印刷出很漂亮的企业文化手册。这两种方法有一个共同的结果:员工心理上,企业文化、理念都是空白。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严格来说,企业文化的建设过程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也就是说,企业文化建设不能独立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独立进行。任何突击式的企业文化建设都可能使企业文化独立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效果自然不会好。但是,企业文化、企业理念需要有目的的设计和引导,更需要有目的的宣传和培训。通过人为的主动提炼、设计和引导,能够使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明晰化,使员工对企业文化、理念的理解深刻化,认同彻底化。因此,正确处理文化、理念的自然沉淀和人为设计的关系,是企业文化建设方法中的关键问题。同时,在企业文化建设的操作上,应该注意三个基本要求:企业文化建设的方法应该是具体的、可操作的,企业文化建设的效果应该是可以衡量的,企业文化建设的参加者应该是全员的。近几年,我们以这三条要求为原则,按照“企业文化建设三步曲”,帮助企业成功地进行了企业文化建设咨询。企业文化的诊断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精神。成功的企业精神或口号,应该使员工产生积极的、具体的联想,正是这种联想,具有强大的激励作用。例如,我国历史上,曾经提出了许多具有强大激励作用和指导作用的精神和口号。一说“铁人精神”,我们立刻想到“铁人王进喜站在油池里,代替搅拌机在搅动原油”;一说“雷锋精神”,我们立刻想到一个解放军战士,抱着孩子,扶着大娘、打着伞行走在泥泞的路上……正是这些有着典型形象的精神,能让人们联想起具体或人物的口号,才会具有那么大的激励作用;再以海尔为例,一说“质量零缺陷”,员工就会想到“砸冰箱”,一说“快速反应 马上行动”,员工就会想到“大地瓜洗衣机从获得信息算起,三天设计出图纸,15天产品上市”,一说“真诚到永远”,就想到“营销员因送货车故障,自己背着洗衣机走了3个小时给客户送货”的事;一说“客户永远是对的”,就会想到,海尔把按照德国模式设计的电冰箱说明书按照中国消费者的水平进行修改的……正是这些感人的和具体的形象,使海尔的文化理念没有停留在墙上、纸上,而是进驻到每一位员工的心里。这是海尔文化管理成功的核心。显然,诊断企业文化是否被员工接受和认同,企业文化是否在对员工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很好的启发。诊断的方法和原理是:把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集中起来,把集团的理念,逐句念出来,请大家把听到理念后,所想到的能代表这种理念的人物、说出来或写出来。如果大部分人都能联想到代表人物或,且相对集中,就说明企业的文化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但是,如果大部分人不能说出或写出代表性的人物或,就说明企业文化和企业理念没有得到员工的认同,就更谈不上对员工行为的指导作用。我们按照这个程序对山东的五个企业进行了诊断,巧合的是,这五个企业中,有四个企业的理念有“创新”一词,但是,当我让他们说出“想到了什么人物或时,只有一个企业的人说出了一些,但是不同的人说出了完全不同的。我们据此判断,这几个企业的文化和理念并没有被员工接受和认同。对这种结论,企业基本上是认可的。企业文化的提炼与设计企业文化首先要从历史中提炼。在企业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发展中,一定会沉淀一些支撑员工思想的理念和精神。这些理念和精神,包含在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过程之中,隐藏在一些关键之中。把隐藏在这些中的精神和理念提炼出来,并进行加工整理,就会发现真正支撑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精神和理念,这就是企业的精神和理念。按照这种原理,我们可以设计出提炼企业精神的方法:第一步:首先,让企业找10位从创业到发展全过程都参加的人,让他们每一个人讲三个故事:在这几十年的创业历程中,你认为对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什么?你最难忘的一件事是什么?你最受感动的一件事是什么?然后让每个人再讲三个人:你认为对企业贡献最大的是谁?这个人最宝贵的精神是什么?你从他身上受到最大的启发是什么?由专人把每个人讲的故事进行记录;第二步:把重复率最高的故事整理出来,进行初步加工,形成完整的故事;第四步:把专家和有关企业领导集中封闭起来,对记录的内容进行研究、加工,从中提炼出使用率最高的代表故事精神的词。这些词经过加工,就是企业精神或企业理念;第五步:按照提炼出来的反映精神或理念的核心词,重新改编故事,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进行文学创作,写出集中反映核心词的企业自己的故事。如提炼出“拼搏”一词,“拼搏”就用一个故事来诠释。当然,可能还有“创新”、“团结”等等,每一个词,都用一个甚至几个故事进行诠释。把从历史中提炼的文化理念和从未来出发设计的理念结合,进行加工整理,就形成企业的核心理念。核心理念在各系统的具体表现是不同的。以核心理念为指导,设计出各系统的理念,为每一个系统的理念确定相应的典型案例、典型故事、典型人物,形成由核心理念、与核心理念相应的典型人物与、各系统的理念和相应的典型人物与构成的文化理念体系。以海尔为例。其核心精神(企业精神)为“敬业报国,追求卓越”。这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在生产管理系统表现为“零缺陷,精细化“有缺陷的产品就是废品”;在营销系统表现为“先卖信誉,后卖产品”,在产品开发系统表现为“客户的难题就是开发的课题”,在服务系统表现为“零距离、零抱怨、零投诉”,在市场开发系统表现为“创造需求,引导消费”、“自己做个蛋糕自己吃”……每一个理念都有相应的典型与之对应。所以,海尔的企业文化建设就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起来了,避免了一般企业文化建设的单纯形式化。企业文化的强化与培训首先,对全体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培训。培训的方式首先是培训讲故事者。可以是企业领导、故事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宣传者或者专家,但是,不管是谁,必须按照事先的策划讲,要把故事中想表达的理念讲深刻、讲生动,使每一个员工,都记住、理解、并主动向新员工讲解这些理念和故事。这样,故事流传起来了,企业文化、理念、精神就活了;其次,树立和培养典型人物。在提炼和设计出企业文化并进行宣传培训之后,有一部分人能够直接认同并接受下来,并用理念做指导,做出具体的行动。这就是企业的骨干。这时,企业把这部分骨干树立为典型,充分利用其示范效应,使理念形象化,从而使更多的人理解并认同理念。具体方式是,每个月,要求每个部门都要在本部门本月发生的案例中,寻找一个最符合企业核心精神或本系统理念的案例,写成书面材料,上报企业文化中心;由文化中心在所有部门上报的案例中,选出一个最符合企业核心精神的案例,作为企业的典型案例;年底,在12个典型案例中,再选择一至两个最能代表企业核心理念的案例,作为全年的典型。这样,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企业积累的文化典型逐渐增多,员工对理念的理解也逐渐加深;更重要的是,各部门为了寻找出更加合适的案例,会主动按照理念的要求处理遇到的具体,用企业的核心理念指导自己的各项工作,从而使企业文化理念对行为的影响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把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为一体。再次,以企业文化理念与价值观为导向,制定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强制,使员工发生符合企业理念与价值观的行为,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理念与价值观不断得到内化。最终变成员工自己的理念与价值观。通过“文化建设三步曲”的实施,企业就形成了“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紧密结合”的管理环境。这种管理环境有两大作用:对个人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相同的员工,有巨大的激励作用;对个人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不相同的员工,有巨大的同化作用。正是这两种作用,使得“文化建设三步曲”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企业文化建设模式。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效期几年
院6月29日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打击冒伪劣,加强网络销售监管等,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化妆品将会受到重罚。以下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掌握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对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化妆品的注册及备案管理要求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的经营管理要求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
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经营化妆品的违规处罚
1、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的免责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什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新条例明确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进行分类。化妆品中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中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对风险程度较高的特殊化妆品、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对普通化妆品、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其殊化妆品是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以及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而除特殊化妆品之外的则为普通化妆品。
百度百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说明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一、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_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_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_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_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_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三、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按我国对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现状,办理程序:
1、在华授权书并备案,
2、产品安全性检验,
3、国家药监形式审查,
4、专家会议评审,
5、局司批准后领取。
法律依据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用信息化手段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院立法工作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比较粗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原料和功效宣称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参与渠道,难以适应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需要。
三是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2008年和2013年两次机构改革,院分别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质量、卫生实施统一监管。现行《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的管理体制早已与实际不一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转变职能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简政放权,适当减少事先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送审稿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对于现行的新原料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5项行政许可,取消其中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录管理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原料管理制度。
1.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参考国际经验,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由总局分别制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第八条)。
2.新原料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现行《条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均应当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同时,明确企业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状况(第九条、第十条)。
(二)以安全性评价和功效宣称为核心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1.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与范围。考虑到原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与按照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吻合,将其分别修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送审稿规定总局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2.增设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规范功效宣称管理。出于营销的需要,化妆品通常都进行功效宣称,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三)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目前,化妆品注册管理实行注册证持有人与实际生产者可以分离的制度,产品注册证上注明“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注册证持有人,可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企业”是产品加工地,须为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送审稿对此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和备案人不再作资格限定,放宽至自然人和研究机构,并规定产品注册证可以转让(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同时,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三条)、缺陷产品召回(第三十八条)等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二十三条);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四)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以生产许可证和GMP为抓手加强生产管理。一是落实总局“三定”规定,将原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整合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二是确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GMP的具体内容与卫生规范基本一致,但将重点提高企业管理、过程控制等“软件”要求。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条)。四是严格企业自我管理义务,要求建立GMP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生产条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应当立即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2.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形成监管全覆盖。
3.以风险评估为依托完善上市后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立不符合要求产品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六条)等产品退出机制,增设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五)以强化检查抽验为主、多种措施并举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和结果处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职权(第五十六条)。二是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第五十七条)。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有奖举报和专家咨询制度作用,提高监管实效(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二是法律责任设置全面涵盖各种违法情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三是丰富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四是完善处罚制度,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第六十五条),对经营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未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免责条款(第七十条)。
四、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是否包含口腔护理用品。
职能调整前,质检总局将牙膏作为化妆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检验管理。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为保持工作衔接,并参考国际惯例,《条例》修订时明确化妆品定义包含口腔护理用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一是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近年来一直发展良好;二是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产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三是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第三条)。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标签管理。
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产品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其他国家明文禁止进口化妆品加贴标签。参考国际惯例,送审稿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法律分析: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果需要延续,可以依法办理延续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准备相关的材料到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时间通常是30天。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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