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2014版购房合同范本 期房和现房合同细节不同

3.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注意事项和效力有哪些?

4.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有关内容修改后的新旧对比,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

5.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6.标准购房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7.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8.桂林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特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_房屋卖买合同样本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四点:

1、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购房人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这种权利的约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空格处可填写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而不是开发商单方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可轻易填写或草率约定;

3、不可轻易同意开发商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内容;

4、如果必须填写“自行约定”内容或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有关条款内容,建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咨询。

一般不建议直接套用模板,因为每个合同的情况不一样,直接套用模板虽然省钱,但发生纠纷也不会保护你,甚至会损害你的法律权利,因为你不知道模板是站在哪一方的角度起草的。我们起草了很多合同模板,都是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常用的,这些模板是我们团队这十多年工作的总结,肯定比你在网上随便下载的合同模板要好很多,至少能防范一般的法律风险,如果需要可以根据账号联系我们,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模板。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今后,买预售的商品房期房和买能直接入住的现房,将签署不同的购房合同。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住建部发出通知,目前执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修订升级为新版本。针对住建部制定的格式合同,武汉将根据本地楼市实际情况,对一些细节进行完善后,就将执行新版购房合同。

新版的不同在于,将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两种合同,这意味着期房和现房要“分开卖”。

期房现房要分开卖

目前,武汉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都使用一种购房合同。这就有一个问题,武汉有的开发商,由于销售情况不佳,或者认为行情不好,项目建成现房之后才开始销售,而在建设过程中,为确保资金周转,会将一部分现房抵押给银行融资。

由于这种行为并不违规,置业顾问很少提前告之购房者,开发商每卖出一层楼,会去银行解押一层。但如果销售不理想,整层未能售罄,而开发商又不去解押,则先期购房客户,将面临无法备案、和*。

正因如此,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未来新版购房合同,将分为期房、现房两种版本。

在新版现房买卖合同中,其中“商品房基本状况说明”条款,要求开发商详细说明抵押登记、债务履行等情况,甚至现房是否租赁,都必须明确告知购房者。这样一来,抵押房产“阴”着卖,将无法继续进行。

楼盘配套要先约定

“我们楼盘配建幼儿园、医院,绿化率能高达40%”.在买房时,置业顾问常常对购房者夸下海口,但真正交房时,购房者可能却发现幼儿园还没建,甚至用水、用电都是临时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使用的购房合同中,对配套比较模糊,如“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但要求是什么、无法达到要求该如何处理,却没有详细说明,给了开发商忽悠的空间。

在新版合同中,“基础设施设备”条款中,要详细说明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7项基础设施交房标准。即便是期房,合同还特别要求将小区绿地率、道路、车位、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标准、完工时间“白纸黑字”写清楚。“项目配套的建设标准、交付时间都要写入合同,能更好保障房屋质量和居住品质,保障购房者权益,减少纠纷。”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人士表示。

据了解,目前,住建部制定的是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按照惯例,各地房屋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细节条款进行完善。在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小区配套设计规划要求、开发商违约赔偿等环节适当完善后,武汉将正式执行新版合同。

2014版购房合同范本 期房和现房合同细节不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1、乙方须于l年l月l日前支付总房款的l%,即ll元,大写:人民币l拾l万l仟l佰l拾l元整。

 2、乙方须于l年l月l日前支付总房款的l%,即ll元,大写:人民币l拾l万l仟l佰l拾l元整。

 3、乙方须于l年l月l日前支付总房款的l%,即ll元,大写:人民币l拾l万l仟l佰l拾l元整。

 4、乙方须于l年l月l日前支付总房款的l%,即ll元,大写:人民币l拾l万l仟l佰l拾l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乙方须于l年l月l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成年按揭。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按揭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用公积金抵押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九、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对合同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第103号令《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

 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

 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元。

 2、电话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用抵押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乙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双方约定: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注意事项和效力有哪些?

在建商品房是否有预售许可证、是否被抵押,已建好商品房隔声效果、室内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甚至包括验房过程中容易忽略的小细节,今后都要在“购房合同”中注明了。

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购房者买房将签署“量身定制”的购房合同。

住建部和工商总局于2014年4月9日向全国发布“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指出,自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期房和现房买房者所签合同不同

新版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相比福建省现用旧版合同,对期房和现房买卖有了更加明确的说明。

为此,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访时曾表示,由于商品房预售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也经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因此新版合同分成了两种版本,分别进行规范。

比如,在“商品房基本状况说明”中,“预售”版合同明确了包括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等12项详细说明,必须要将期房的抵押情况告知购房者。“现售”版合同中,还特别增加了商品房的租赁情况说明。

同时,为加强对购房者的权益保障,新版合同在“商品房价款”环节中还对“期房”进行特别说明:出售期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明确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很明显,对购房者购买期房、现房进行区分和充分说明,虽然合同填写更麻烦了,却利于对购房者增加保障凭据。

房子质量如何 交房前这些细节进合同

新版购房合同在“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上的规定,细致程度把经验丰富的房产中介吓一跳。新合同范本如此用心良苦,目的就是为了引导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环节,就对影响房屋质量的小细节提高警惕。

旧版本中,对于商品房质量的说明仅有笼统的三点说明,比如,“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但设计要求是什么样、达不到条件又该怎么办并没有明确解释。

而新版合同则在其“基础设施设备”中罗列了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7项基础设施的详细标准。对于期房,合同还特别要求将小区绿地率、道路、车位、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标准进行说明。而对于现房,则是要求将商品房的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节能措施等是否达标进行说明。

另外,新版合同在对商品房实际使用面积测算和装修材料及标准的细节说明,也更科学化。

这一做法的好处就是,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事项,通过双方约定的形式,将权利与责任明确化,一旦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均有据可查。

这也说明,地产开发商今后将在买卖合同的严格监督下,更好地保障商品房屋质量及居住品质,减少买卖双方纠纷。

严惩开发商违约 惩罚性赔偿比比皆是

除了细节上的详细约定,新版合同另一明显变化则是增加了更多关于违约的责任追究,突出买卖双方的“契约”。

例如,在开发商擅自变更建筑规划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应承担如此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X%(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像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但都具有相同特点,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程序清晰、赔付利息计算具体。而对存在商品房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除退还购房者已付房款、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购房者往往是弱势群体。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显然有震慑力,使得买卖行为将趋于规范,这样也会使得各类交易快速达成。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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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有关内容修改后的新旧对比,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签订一份意向合同,我们称为商品房认购书。那么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如何,有哪些效力和注意事项呢?对于这个疑问,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编号:

商品房认购书

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1.1?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

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认购款

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

4.1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变更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

4.2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据。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不能联系到乙方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附则

5.1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认购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一、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人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以上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背景来看,要签订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认购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开发商已经办妥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只要认购书是在该手续办理完之后签订的即使项目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办妥以上审批手续,那么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融资,甚至有合同欺诈之嫌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条的规定不是说所有的认购协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说,在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将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其实是在出于防止开发商跟购房者签订了预约合同后通过法律允许的规避手法从而达到欺诈购房者、炒作房价、谋取暴利的目的权宜之计,还有待进一步的法律的出台来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签订的合同称为本约。根据以上理论来分,认购合同即为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标的条款请求对方予以履行。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其上约定“本人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正式签约”只是房屋的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了其在10日内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而不是向购房者发出了必须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因此,如果认购书中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部签订合同的,定金没收”之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简单的说,某人签订的认购书,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开发商洽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事宜,就认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能否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合意不是认购协议要约束的事项。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注意事项和效力就介绍到这里了,虽说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要是购房者不注意的话,还是有可能被开发商侵犯合法利益。各位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小编带来的本文,了解在签商品房认购书需要的注意事项,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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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一、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对比: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预售和现售作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引导买卖双方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避免引发纠纷的同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据。二、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状况对比: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阳台数量及是否封闭作出详细约定,增加商品房抵押的明确情况、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引导开发企业全面地、客观地告知购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状况,说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加重开发企业信息披露责任。三、强化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对比: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并要求开发企业公布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和账号。加强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用途的监管,让开发企业用钱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烂尾楼、开发企业卷款跑路的现象。四、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至少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同时也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经过各项综合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规划、环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确了购房人关心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开发企业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是否满付条件,一目了然。五、扩大了购房人拒绝收房的条件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在实际生活中,购房人不清楚开发企业瑕疵交付是否应当收房。且对不少购房人来说,不收房而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不知道到底应该由谁承担,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纠纷。现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开发企业不满足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六、增加了购房人查验房屋的环节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实际生活中,在业主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之前,是没有机会实地看房的。因此,业主在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后,即使查验出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少开发商也会怠于维修或处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验房屋环节,实现从期房到现房的平稳过度,业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开发商“卖完房子了事”的思想。七、填补了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面积差异化处理,无论商品房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均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之内作为合同要素,而并非只是考量建筑面积误差。房屋建筑面积未变,但套内建筑面积变小纠纷层出不穷,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明确,给购房人维权带来较大难度。将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考量依据,对开发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为有效解决面积误差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八、细化了开发企业关于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到其他房屋质量,到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再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将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作为合同条款,对商品房建筑环保和能效指标提出明确要求,更加注重对购房益的保障,更能满足购房人现代生活需要。九、固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业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亩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小区内的哪些设施、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如人防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小区权属和功能等等。明确权利,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在他人侵犯业主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时候,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十、引导了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对比: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导开发企业就不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依法依约建设和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共有公共部位和设施、告知业主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等事项作出承诺,引导业主就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作出承诺。明确告知买卖双方什么事情不能做,提前预警,规范商品房契约订立和履行。十一、突出开发企业信息保密义务对比: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购房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了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购房人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披露购房人信息或者将购房人信息挪作他用。能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标准购房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 房产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条第 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 )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为了鼓励购买商铺业主自主经营,出卖人特施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购买本项目商铺的业主在使用所购商铺经营一年后(以业主办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的第一个月15日获得开发商给予的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创业基金奖励。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三年后,业主可以将商铺返租给开发商使用1年,届时开发商将一次性支付买受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

 第三条、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潜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售房源进行价格调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3

  一、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合同约定房价款不包含电话费、网络接入开通费、电视系统开通费等,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也作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网线架设干扰等事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

 3、买受人所购买的 [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朝向、结构、布局等情况及在整栋中的位置图在附件一中已列出)出卖人无需对房号变更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对买卖合同第五条(抵押情况)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但出卖人不得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的办理日期。

  三、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以银行汇兑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付款。

 2、逾期在30日(含第30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实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理该房屋。 出卖人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

 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买受人在出卖人宽限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和违约金全款的,出卖人仍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无论买受人是以住房公积金还是商业银行或其他方式支付房价款,均按前述约定执行。

  四、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二、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由于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

 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xxxxxxxxxx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协议方式选聘)xxxxxxxx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xxxxxxxxxxxxxxx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x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维修专项资金xxxxxx元/月㎡(建筑面积),计xxxxxxx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xxxxxxxx元/㎡(建筑面积),计xxxxxx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xxxxx区xxxxx幢xxxxxx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注: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 成年按揭。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按揭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用公积金抵押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最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建委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分经纪成交版和自行成交版,办理购房及过户手续均使用本合同。各地的版本略有差异。

拿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举例: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

说 明

1、本合同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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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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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未通过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未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1)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关于的约定

买受人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拟金额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至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手续:

1、 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 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____________(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 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 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____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

附件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 :________________

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________KW :_______________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5、自备暖:电暖燃气暖燃煤暖 :________________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 :

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 :_________________

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 :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 双人床:

2、 单人床:

3、 床头柜:

4、 梳妆台:

5、 衣柜:

6、 书柜:

7、 写字台:

8、 沙发:

9、 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吸尘器:

23、其他:

(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

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5、 。

(四)装修装饰情况

(五)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的具体约定

(六)该房屋所在楼栋已完成节能改造未进行节能改造

附件二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

附件三 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

附件四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五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附件六 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

1、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土地增

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

2、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

附件七 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

桂林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特点

房屋买卖是我们人生当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我们大家在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可能会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大家需要了解一些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期限是多少天?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有效期,要么继续交易,直至交易结束,要么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撤销合同。如果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合同内容也是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催告手续的,那么当事人也是可以在三个月内行驶解除买卖合同的权益。

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1、使用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

现在网上也有很多购房合同范本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购房者在签合同时,要看是否用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合同应当选择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要用开发商自行拟定的合同。

2、注意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另外,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3、注意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应该是针对买卖双方的,而不只是对其中一方进行约束,如果购房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主动与对方协商,明确约定卖房者的责任条款。

违约条款包括售房方迟延交房、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责任、交房不合标准的责任,责任约定要有具体的计算方式,便于发生纠纷后的问题解决。这样即便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

4、合同细节一定要清晰

一般情况下,合同细节不明确是造成房屋买卖双方争议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便是使用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双方也不得忽视合同细节的各项内容。一定要将合同的各项约定详尽、准确,避免用含糊不清的用语,日后产生纠纷。

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期限是多少天以及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的全部知识,小编就和大家分析到这里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上述相关的细节问题,否则很容易引起纠纷。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桂林市将于近期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合同与现行合同相比,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房企的约束更多。

一、新版合同特点1、文本约定更细化

相对旧版的《合同》来说,新版的文本约定更为细化,大到新增条款,小到具体名词的表述范围,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和区分,如《合同》的第三条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表述,考虑到“4”“13”等特殊数字受避讳的情况,约定合同时不仅要填写建筑的“物理层数”,同时也要填写建筑的“名义层数”。

2、对开发商的约束更严苛

总体而言,新版《合同》对开发商的约束更为严苛,如交房通知至少提前10日,查验交付不得有前提等,这一条款在第十一条中有明确体现:“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除此以外,“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更严格、更到位

新版《合同》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更严格、更到位。《合同》规定,如达成解除合同的条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4、交房条件更严格

新版《合同》对交房的规定更为严格,交付的商品房必须“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并且“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5、补充协议被限制

此外,新版《合同》中最为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补充协议也被严格限制。《合同》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6、平衡甲方权利的说明

总体而言,新版《合同》加大了对开发商的限制,对甲方的义务做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不过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可以平衡甲方权利的说明,如《合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二、新版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1、重视“通讯地址”的填写。《合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有鉴于此,能确保送达的通讯地址就成了重中之重。

2、共有的法律常识。房屋为共有时,填写《合同》时可以在第一章末尾的表格中增加买受人。

(1)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2)共有形式以约定为准

(3)没有约定的,家庭购房为共同共有,其他视为按份共有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本章增加了第四条“抵押情况”、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第四条和第五条为新版《合同》新增条款,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明确规定,“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1、计价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新版《合同》计价方式不仅有套内建筑面积,还有建筑面积、套、基本单元,或者其他的计价方式,灵活多样。

2、装修价款必须单列明示。如商品房价款中含有装修价款,须在《合同》中明确填写。

3、支付写入合同。

4、维修资金的支付问题。《合同》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1、交房条件更严苛:竣工备案和实测报告。新版《合同》对于交房的条件明确规定,需要取得竣工备案以及实测报告。

2、必须开通水电一户一表、燃气挂表。

3、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也有交付时间约定。《合同》指出,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等,如绿地率、非市政道路、车位车库、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也有交付时间的约定。

4、提前通知交房,不得突袭。《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5、先查验,后交付。查验不得设前提条件。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6、先修复,后交付。《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其中在修复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

7、无逾期交付差异赔偿被禁止。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1、区分“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分别作出规定。新版《合同》将“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做了区分,旧版合同原有的一条条款变成了两条,内容更加细致,表述更为准确。

2、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按期通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规定,如有变更应当在10日内通知买受人。

3、违约的责任。规划设计变更后有可能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并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1、对建筑质量问题作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其他质量问题以及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等。

2、增加了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作为质量标准。《合同》对建筑质量的标准还延伸到了空气、噪声、节能等领域。

3、保修期超出法定标准。(附件七明确规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间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4、质量担保并非硬性要求,可以填写“无”。

第十章其他事项

1)业主共有部分被规定得非常明确。

2)车位车库、等仍可自由约定。

3)严禁代收契税。《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不得代收买受人因购买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买受人应按规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

4)告知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5)信息保密被写入合同。新版《合同》指出:“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限制补充协议的使用。《合同》加大了对补充协议的限制,明确指出:“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