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小区试点工作方案

2.《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3.这项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出台:事关土地、户籍、人才、资本…

4.“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简介

开展试点工作的方案_试点方案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月—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二)启动阶段(月—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三)全面实施阶段(月—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四)总结提高阶段(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的,交看守所执行。、人民法院对在押的罪犯裁定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日将审批表副本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个工作日。、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次,每次不少于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进行一次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三)社区矫正的解除、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请示报告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四)培训工作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五)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小区试点工作方案

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为了贯彻党的工作精神,福建省开展了“多规合一”的工作。在开展工作前,必须要准备好 工作方案表 ,如何正确书写工作方案?请参考 法治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 ! 

?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建办公厅关于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和总书记系列为指导,围绕省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以及我市“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目标定位,立足于有效统筹城乡空间配置,优化城乡空间功能布局,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实现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协调机制和行政审批管理等方面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空间管控能力,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工作目标

 1.划定管控边界,明确发展与保护空间。通过“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确一定时期内合理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

 2.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通过图斑对照、规划整合和技术处理,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山、水、城”融为一体的理想空间格局。

 3.盘活存量用地,高效配置土地。梳理批而未供用地,明确纳入建设用地控制线的数量和布局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加快供地;按照规划管控要求,调出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已收储农转用和国有建设用地,安排腾挪给其他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土地配置。

 4.完善民生配置,保障建设项目落地。通过“多规合一”,保障建设项目尤其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配置,保障民生发展需求。

 5.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配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多规合一”工作成果为基础,建立“多规合一”的信息协同平台,变部门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

 6.完善基础设施,保障信息平台运行。结合数字漳州建设,完善信息技术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三、重点内容

 1.试点范围与期限。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范围以批准实施的《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30)》为依据,分为规划区(都市区)和中心城区两个层面,规划区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海市全部行政区域,南靖靖城镇,华安丰山镇,长泰武安镇、古农农场,漳浦马坪镇、佛昙镇、前亭镇三镇及长桥镇、官浔镇局部地区,总面积236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圆山新城、台商投资区,总面积约686平方公里(试点范围详见附图)。结合“十三五”规划工作部署于20**年启动试点工作,其中台商投资区作为先行区,率先启动“多规合一”并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工作。2017年12月,中心城区完成试点和成果对接工作,并形成统一的平台及系统。2018年,中心城区正式实施应用“多规合一”成果。

 2.主要对象与任务。以批准实施的《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30)》为基础,整合形成《漳州“富美漳州”战略规划》,在征求各部门意见、报市同意后,作为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基础性文本。

 规划区层面:一是综合统筹规划区城镇空间布局,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协调指导各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规划布局一张图,其中龙海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并将规划成果纳入厦门港南岸新城。二是以“十三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促进区内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布局、重点功能区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协同。三是强化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四是突出区内生态敏感(水源涵养及保护区、湿地保护区、自然与人文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等)协同保护。

 中心城区层面:一是编制“一张蓝图”,即“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总图,按照“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目标定位,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协调农业、林业、水利、住建、交通等部门规划,梳理各类规划差异矛盾,在一张底图上共同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无缝对接的“一张蓝图”。二是建立“一个平台”,即多部门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协同平台,统一各部门的空间坐标体系、数据标准、系统接口标准,通过政务网络对接建立业务协同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审批信息的实时联动,为决策和部门管理提供即时、全面的信息和依据。三是优化“一张表格”,即形成统一的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表,作为“一张蓝图”和“一个平台”的应用拓展,在启动审批制度改革之后,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实现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方式的新转变。四是建立“一套机制”,即改革建立一套保障“多规合一”实施应用的体制机制,包括政策支撑和规范指引的运行机制、项目生成机制等,为“一张表格”审批提速创造条件。

 四、进度安排

 20**年6月至2017年底,完成“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和配套机制改革;2018年,中心城区“多规合一”成果正式实施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年6月至9月)。9月底前,确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确定规划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准备基础资料。

 (二)规划编制阶段(20**年10月至20**年12月)。20**年10月至12月,规划、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完善部门规划管理成果;20**年1月至6月,完成“一张蓝图”规划编制初步成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20**年7月,启动信息平台建设;20**年12月之前,完成“一张蓝图”规划编制正式成果和信息平台建设基础工作。

 (三)配套完善阶段(2017年)。2017年1月至4月, 调试检验信息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2017年5月,正式确立“一个平台”;2017年6月至9月,市规划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优化现有的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表格,形成“一张表格”,一次性完成整改告知单,包括申报材料、图纸、时限、流程等;2017年10月至12月,改革现有的项目申报与审批制度,建立一套保障“多规合一”应用的协调、监督、运行、更新机制。

 (四)应用提升阶段(2018年)。2018年,中心城区“多规合一”成果正式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

 五、责任分工

 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落实责任。

 1.市规划局:牵头“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开展城乡规划修编;组织开展“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成果的动态维护;配合市国土局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转换,会同市国土局审核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城镇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负责“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的建设。

 2.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牵头建立“多规合一”项目库及管理系统;牵头做好涉及产业、项目等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对“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成果中涉及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会同市国土局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

 3.市国土局:负责修编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转换;负责提供“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地理数据;会同市规划局进行差异图斑调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及划定方案,会同市规划局审核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城镇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

 4.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编,加强与其他规划的协调,分析自然生态敏感性、生态承载力,审查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规则,参与产业区块控制线划定方案的审查,并提供与“多规合一”相关的基础资料。

 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多规合一”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年度维护完善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

 6.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改办:负责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调整,相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协调。负责“多规合一”项目申报、申报材料整合和审批表的改革制定工作;负责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7.市农业局(农办):负责修编农业发展规划,负责提供农田改造和保护、基本农田以及有关生态空间的规划资料,会同环保局审查生态控制线的划定。

 8.市林业局:负责修编林业用地规划;负责提供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流域森林生态系统方面的资料;负责除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统计整理;负责各类林地保护范围的划定。

 9.市水利局:负责外江水系蓝线、水利设施规划编制,会同市规划局提出蓝线控制要求和水利设施用地需求。

 10.市住建局:参与审查城市道路、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方案,参与审查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生态控制线、内河水系蓝线以及产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并提供与“多规合一”相关的基础资料。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同市铁办、厦门港漳州分局提出公共交通、铁路、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审查铁路、公路等交通廊道控制线划定方案,并提供与“多规合一”相关的基础资料。

 1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提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划定海域生态功能红线成果等与“多规合一”有关的资料。

 13.国网漳州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规划编制,提出供电线路走向、防护距离要求、供电设施布局及用地需求。

 14.数字漳州建设办公室:结合数字漳州建设工程,负责完善信息技术队伍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统一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规划局,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对现有各类规划成果数据进行清理和法定化,根据需要调整或修编部门规划,落实“多规合一”的管控要求。调用信息平台的管控数据和检测功能进行控制线管控,通过各自的工作库向信息平台提供本部门的规划数据和审批数据,实现部门信息联动。

 (三)完善制度配套。依托信息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系统,建立“一张表格”申报和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将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线纳入管理机制,建立部门业务联动制度、监控考核制度、动态更新维护制度,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四)落实经费保障。“多规合一”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约需1800万元,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分三年支付。建设信息化技术队伍,保障信息平台运行和维护经费。

广西出台“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2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印发《广西开展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要求等。

 广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打造全国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示范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推进“多规合一”先行先试。自治区要求于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广西开展国家“多规合一”改革总体思路和对策建议,将试点方案、专题研究、“一区三县”试点空间规划总图、空间规划基础信息技术规程和平台等系列成果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陈武担任组长。

 按照试点工作责任分工,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技术规程,为试点市、县划定各类空间和边界线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负责“统一的信息系统技术支撑”、“三类空间和城镇、农田、生态、林业等边界红线的划定”等重大课题研究。

 广西是全国4个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省份之一。3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方签署《广西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推进合作协议》。目前,试点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指导帮助下顺利推进,预计将于6月底前如期提交相关成果。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已于8月、10月分别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按照,《条例》将于1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表决。为配合做好立法工作,确保各项创设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条例》小区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当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开展《条例》创设制度小区先行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在全市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属地主导,多方联动。试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重心下移、权责统一、多方联动”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属地主导作用,着力构建物业管理综合行政监管工作体系。

 2.整体指导,分类实施。根据《条例》创设的各项制度以及整体工作要求,结合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普通商品房小区、保障房小区、老旧小区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分类开展试点工作。

 3.引导,市场主导。通过试点工作推进,在普通商品房小区充分发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两大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努力构建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物业服务业体系;在保障房小区、老旧小区,由属地引导,充分发挥街道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小区治理的新模式,有效化解当前物业领域矛盾纠纷。

 (三)主要目标

 在《条例》正式实施前,以完善行政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为目标,在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等方面开展小区试点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小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吴卫国任组长,市房产局、城建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质监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人防办和各区分管同志为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全市条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通报。各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有关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好辖区内的具体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完善综合行政监管机制

 1.实名投诉登记处理制度。在试点小区建立实名投诉登记受理制度,房产、建设、规划、民政、城管、公安、质监、物价、人防、环保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内公布本部门联系人和****,直接受理小区内相关投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效化解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2.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属地街道在试点小区建立由社区、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业主自治、物业移交、社区共建等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3.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在试点小区建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绿色通道制度。小区内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快速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主体

 1.落实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在保障房小区和老旧小区试点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并根据法规规定程序,开展物业服务标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工作。

 2.规范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在试点小区建立物业服务资金独立建帐和信息披露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收益、代收代缴费用等信息实行定期公布,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形成公开、透明的业主监督机制。

 3.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制定业主大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引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并管理全市物业评标专家库。各街道、社区引导鼓励业主大会、业委会通过市、区招投标平台,公开、透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各区依法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培育第三方物业评估市场

 1.搭建平台。试点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进一步完善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聘请专家指导工作。

 2.培育机构。积极培育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的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并以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为依托,在试点小区引导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

 3.评估指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就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费用发生争议时,在试点小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收费定价等实施评估,提高业主自治活动的专业性,有效化解矛盾。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前期准备(底前)

 1.按照分类实施原则,由各区牵头,在11月底前确定并上报符合试点内容要求的住宅小区(主城六区上报的试点小区应包含普通商品房小区、保障房小区和老旧小区,数量不少于5个)。

 2.试点小区确定后,市房产局会同各区根据小区特点,分类确定各项试点内容的细化试点方案,并研究制定相关保障措施,12月底前上报市。

 (二)开展试点工作(上半年)

 1月《条例》通过市人代会表决后,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节点要求启动试点工作:

 1.2月底前,在试点小区(重点为保障房和老旧小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各区)

 2.3月底前,在试点小区建立行政部门投诉受理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市各有关部门)

 3.3月底前,在试点小区启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绿色通道试点。(责任单位:各区)

 4.2季度,建立并公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公布首批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名单。(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5.2季度,启动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和业主大会成立辅导等试点。(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区)

 (三)试点总结和推广

 《条例》正式实施前,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有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价和总结,结合《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在全市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区要成立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区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为成员单位。区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部署试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试点工作分管负责领导。试点小区所涉及的相关街道,要设立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保证专职物业管理人员配置。

 (二)建立分级考核,强化工作职责。市建立条例试点工作季度例会制度和考核通报机制。从12月起,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考核各有关单位推进试点工作以及各区建立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的情况,定期考核、督查并通报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履职情况。

 (三)安排财政经费,加强培训管理。市、区建立健全专项培训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法规要求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培训、购买第三方服务、指导小区成立业主组织等试点工作的开展。市财政局安排专门经费,对试点工作完成较好的区,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金支持。

 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政策法规、专项业务的培训,提升工作效能,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表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试点小区申报表

小区名称

地址

小区类型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交付时间

业主组织

管理情况

试点制度选择

■实名投诉登记处理制度□物业管理联系会议制度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第三方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第三方物业服务费定价评估

□第三方辅导成立业主组织□其他:

街道申报意见:

(公章)

日期:

区局申报意见:

(公章)

日期:

区审核意见:

(公章)

日期:

备注:1.小区类型填写普通商品房小区、保障房小区或老旧小区

2.管理情况填写小区目前的管理单位名称和管理模式

这项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出台:事关土地、户籍、人才、资本…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10日公开发布。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的《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指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

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创新是第一动力,把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以制度创新为目标,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实施方案》明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坚持统筹部署、协调推进,优化布局、区域协作,问题导向、改革先行,有序推进、力求实效,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5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实施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城市承载、行业聚合、企业主体作用,重点在完善发展规划和布局、推进人才培养改革、降低制度成本、创新重大平台载体建设、探索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新发展理念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园区。健全以企业为重要主导、高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任务的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创新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要落实组合投融资和财政等政策激励。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试点城市自主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优先布局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校企共招、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探索建立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支持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等各类院校积极服务、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

《实施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院国资委等负责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省级及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建设试点组织实施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党委领导、主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改革问题清单、政策清单,将试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事、责任到人。

文章来源:新华网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简介

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向纵深发展,一起来看!

试点布局

围绕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不同改革任务优先考虑选择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等,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严控试点数量和试点范围。党中央、院授权实施以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则上优先在试点地区开展

试点期限

2021—2025年

试点内容

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一)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

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二)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利用

(三)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

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

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四)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五)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统筹陆海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

支持建立以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扩大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

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二)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

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在不以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等人才“帽子”引才、不抢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统筹使用编制。

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

支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

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

加快发展人力服务业,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等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三)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

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和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推广“信易贷”模式,用好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用产品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坏账快速核销制度

探索银行机构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

支持在零售交易、生活缴费、政务服务等场景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

支持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

(二)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

创新新三板市场股债结合型产品,丰富中小企业投融资工具

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探索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的机制。

(三)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制。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标准化的准入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属地原则压实省级人民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

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

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纠错机制

(二)完善科技创新配置方式。

探索对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实施创新协同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改革科技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实施首席专家负责制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

(三)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

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

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一)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

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

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探索开展数据授权运营

(二)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

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

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

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

(三)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

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集标准化。

深入推进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

金融、卫生健康、电力、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打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放的创新生态,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四)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探索完善个人信息授权使用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探索制定大数据分析和交易禁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管控方式,完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环境市场制度建设

(一)支持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支持试点地区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签约履约质量,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服务市场。

按照股权多元化原则,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组织与调度规范化。

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储气服务市场机制。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探索储量交易。

(二)支持构建绿色要素交易机制。

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利用上线等基础上,支持试点地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探索促进绿色要素交易与能源环境目标指标更好衔接。

探索建立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探索开展环境权益融资

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及、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

目录 1 拼音 2 基本信息 3 发布通知 4 工作方案全文 4.1 总体要求 4.2 基本原则 4.3 试点内容 4.4 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4.5 有关要求 5 政策解读 5.1 有关背景 5.2 制定过程 5.3 主要思路和内容 1 拼音

“hù lián wǎng +hù lǐ fú wù ”shì diǎn gōng zuò fāng àn

2 基本信息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19年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发布。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落实我委等11部门《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经研究,我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试点省份应当于2019年2月25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各相关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于2019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包括实施方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等)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护理与康复处?杨皛玢、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1850、68792208

传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HLKFC@nhfpc.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4 工作方案全文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为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和《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试点方案。

4.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总体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创新护理模式,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质量安全,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等。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护理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4.2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开展,规范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满足需求。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健康特征和对护理服务迫切需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探索培育护理服务新型业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遵循市场规律,激发市场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和护理工作特点规律,科学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不断调整,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4.3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二)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服务对象。

(三)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五)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如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

(六)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七)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八)积极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总结部分地方前期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互联网+其他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九)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4.4 四、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我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2019年2—12月。

4.5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并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试点先行,总结经验。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在“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风险防控以及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及时掌握试点医疗机构工作进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监督和自律。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的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主动密切关注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进一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就医观念,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5 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

5.1 一、有关背景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近年来,党中央、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要积极发展护理服务业,加快推动健康老龄化。2018年4月,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同时强化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2018年6月,我委联合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推动护理服务业快速发展。2018年7月,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工作的深度融合,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网约护士”,大多由社会力量主导推动。其实质是互联网+护理服务,即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方式,由护士上门为群众提供护理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新业态的发展,精准对接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同时,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委将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5.2 二、制定过程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进行专题研究,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地方做法,总结地方经验。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学会、医院管理、护理管理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研讨论证,就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5.3 三、主要思路和内容

(一)主要思路。以“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引导并重,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同时,引导规范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