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2.[浅谈“小金库”的危害及防范] 如何防范小金库

3.中国电信四个专项治理指什么意思

4.求龙源期刊《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及防治措施》,多谢!!!

5.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6.为什么会发生小金库问题,班子对基层监管不够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_小金库治理的政策与实务讲解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院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

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9月13日,中国网发布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国有企业13年“独享利润”的历史即将终结。与此同时,与收益权相关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渐渐成为关注焦点。

按《意见》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今年将对一批试点企业收取其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单列市人民决定。

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200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拟于10月启动,试点范围包括烟草企业及国资委目前监管的155家中央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三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5%的标准上缴红利。考虑到2007年已过大半,今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预计总金额约为170亿元。

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有企业应向国家上缴红利已成各方共识。而国企收支预算的主导权如何在财政部和国资委之间分配,各界则多有争议。

此次《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直接上报财政部门而非国资委审核,其拨付使用也绕开了国资委直接拨付给企业。这意味着国资委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加强国企管理权的愿望再次落空。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存放形态主要有:现金形态、银行存款形态、有价证券形态、固定资产形态、股权和债权形态

2009年7月24日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文件中指出:“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不包括党委、团委、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并表示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小金库”虽冠以“小”字,容量却大得惊人——据披露,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中央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

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理所应当,但小金库的利益分配过程等级森严,单位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所以,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据权力坐标明确每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能抽去滋生腐败的“财政支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集体腐败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根据党中央要求,经院批准,财政部、审计署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14年8月份起,在全国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就此次专项治理的相关具体内容,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局长吴奇修接受本报访。

[浅谈“小金库”的危害及防范] 如何防范小金库

你这提问真够简洁的啊。

根据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性账簿。《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性账簿,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不允许相互替代。

第三,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或账外账。

第四,必须保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会计账簿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该经济业务是合法的并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薄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生成也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因此,在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还是要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述“账外资金”、“账外资产”、“账外账”等法定用语,确保处理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致性、规范性。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二、处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原则。

坚持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是《意见》和《实施办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此次专项治理处理处罚工作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区分从宽或从严的政策,必须坚持以查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绳,决不能因人而异、因地而异,也决不能片面强求从宽、从严或从重,既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又体现政策的统一性。

(二)统一审理,分别处理原则。

此次“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检查新情况、新问题较多,为统一政策,统一尺度,在各检查组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的基础上,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会审,再按照检查组的隶属关系及各自的程序、方法、步骤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各检查组在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既要严格把握政策,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又要区别违法违纪的手段、情节、性质、金额等多种因素,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研究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处罚意见。

(四)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原则。

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既要重视对财政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该调账的调账,该收缴的收缴,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更要重视对相关的责任人员,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党纪、政纪和组织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还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的其他手段,对单位该通报的通报、对会计人员该吊销会计证的吊销会计证。

三、处理处罚从宽、从严、从重的相关规定

(一)从宽处理相关规定。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严处理相关规定。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处罚,同时,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 “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以及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从重处理相关规定。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2.屡查屡犯的;

3.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4.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5.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6.以虚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7.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8.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9.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四、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一)“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依据。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节、性质、金额综合考虑,并参考以下意见:

(一)“小金库”来源。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

(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虚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购买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以虚经济业务事项取得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

(4)以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如休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3)账外有价证券。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二)“小金库”支出。

“小金库”支出的处理处罚,应综合考虑:一是 “小金库”支出与“小金库”来源紧密相联,处理处罚时原则上以“小金库”来源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主;二是“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是研究确定处理处罚“从严”或“加重”政策的重要依据;三是“小金库”来源、支出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为标准进行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

1.弥补经费。

(1)解决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

(2)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2.购建资产。

(1)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2)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3)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账外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3.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支出。

对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己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5.礼品礼金支出。

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己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6.私分。

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

六、关于移送问题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都要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要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和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特别是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必须移送。

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移送财政部门。

审计检查组检查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四)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金融、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五)移送程序。

各检查组在下达“小金库”处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对需要移送的应提出移送意见。移送时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情况特殊的,经办公室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也可在检查过程或处理处罚过程中提前移送。

各检查组将需要移送案件的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决定(代拟)和移送意见等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研究提出移送意见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示后再移送。

各检查组根据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移送。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可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力量直接调查处理。

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组移送的案件内容、移送时间、接受部门等情况备案。

检查组应及时向移送单位了解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的进展和结果,重大情况及时报办公室,办公室及时记录备案。

中国电信四个专项治理指什么意思

我国“小金库”历史源远流长,俗称私房钱,有着悠久的历史。“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律规范用语,它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80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我国对“小金库”的治理也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可是“小金库”不但没有被清除,反而愈演愈烈,甚至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地在演变。

一、“小金库”的危害

(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盛行 我国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除法定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而设立“小金库”就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违背。“小金库”一旦形成,就会被少数人控制,成为挪用或集体私分的对象,有的领导将“小金库”视为私人的钱袋,一些私事的开支也是从“小金库”中支出,公款吃喝就更不用说。自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小金库专项治理期间,全国共发现“小金库”60722个、涉及金额315.86亿元,责任追究10429人。这就足以说明违规违纪行为的猖狂。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私设“小金库”的实质,就是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代价,为个人或小团体捞取好处,变相侵占、隐匿、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虽然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都属于国家集体性质的资产。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发现,以国有资产为职工集资建房或发放个人的不计其数,而一经查实,追回这些国有资产成了棘手的难题。在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小金库有几万元的,也有几十万元的,几百万元的,甚至还有上千万元的。就如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这一年多的时间在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共发现 “小金库”逾4万个,涉及金额超过200亿元,如此短的时间,查出如此大的数额,就足以证明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性了。

(三)助长腐败 “小金库”在我国是个“顽疾”,也很普遍,个别领导认为设立“小金库”是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他们认为“小金库”存在于企业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企业有了这笔钱,办事方便多了,不管是请客送礼还是为企业打通关系都需要它。但是随着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在请客送礼的过程中也滋生了腐败的思想,把企业的小金库变成自己的大金库,随意支配和挥霍,为行贿等不合法支出提供了资金来源渠道。行贿者行贿既不用自己掏腰包,又不受其他人的监督;受贿者拿钱不留交易痕迹,得到实惠又不承担风险,所以“小金库”助长了腐败,使腐败和不正之风盛行。

(四)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由于“小金库”的资金不纳入单位的正规财务核算中,财政部门监督不到,审计部门查不到,税务部门找不到,使得国有资金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致使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资金收入,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利于责任成本的控制,致使企业的经济效益缩水。造成国家、投资人无法从单位账簿中获取单位收支的真实信息,给经济决策和财务分析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五)扰乱经济秩序 “小金库”的资金游离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影响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甚至造成部门单位之间在资金、收入分配上的不平衡、不公平、不合理。一些企业利用“小金库”的资金行贿寻租,打通关系,用不公平的手段谋取社会。“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扭曲了市场对的合理配置,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挤占了国家,造成了非税收入被非法转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能力,干扰了国家政策的运行,扰乱了国家财经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小金库”的成因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处罚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利于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小金库”进行治理。而“小金库”一直被视为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也没有上位阶的法律制度来制约。我国刑法对这种设立账外账的行为,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设立“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罪”外,并没有对其他设立“账外账”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刑法没有追究设立“小金库”的法律条文,而纪检监察部门受职能所限,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小金库”的发展。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与使用“小金库”问题,不仅仅是损害单位内部利益的违纪问题。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是社会公众,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这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我国当前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觉得“小金库”问题就是违纪问题,出了问题后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

(二)监督机制失位 “小金库”之所以至今尚且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不到位使得权力过分发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下放的权利越来越大,但这并不等于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可以随意行使权力。有些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自我奖赏,如***员通讯费补助、***员误餐补助、***员加班补助、***员会议补助;有些单位规定薪酬是个人隐私,每个员工只能查问自己的薪酬,不可以查问别人的薪酬,以此隐瞒自己的多拿多占;有些单位制定制度时征求过职工的意见,然而执行制度时没有任何的监督措施,因为制度中根本就没有监督保障措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的 规章制度 ,往往是谁制定的谁有监督解释权,人事部门制定的人事制度由人事部门监督解释。利益分配都是由内部制度决定的,然而没有人去监督检查内部的制度。内部审计一般只负责内部财务监督,至于内部的其他业务,领导不明确授权,内部审计也不愿多管闲事。内部的纪检与监察也往往是以内部制度由具体业务部门监督解释为由,不插手该类制度的监督,正是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小金库”问题的产生。在外部监督方面,监督部门注重监督业务活动的结果,不注重业务活动的过程。有些上级监督部门明确宣称,只要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不管任务经费怎么花,哪怕下级机构的领导把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兜里。不仅不制止“小金库”行为,还奖励那些利用“小金库”用不正当手段完成任务的领导,默许和纵容设立与使用“小金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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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四个专项治理指:小金库”、选人用人、亲属围绕企业经商、购及业务合作。

小金库治理方案:凡是新设“小金库”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程序一律先免职,再追究相关责任。

选人用人:岗位靠竞争、绩效靠考核、使用要培训、干部要交流、工作要监督。这一规则涵盖了选人、用人、退出等各个环节并正在形成体系、构成闭环。

亲属围绕企业经商:中国电信对企业***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购及业务合作:大力加强集中购;大力加强科技手段;强化购管理;大力加强内部制约。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及防治措施

摘要:近些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越来越严重,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十分大的,本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与治理做了一些探讨,希望与大家分享。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形成与治理

一、“小金库”存在的形式及来源

从近年的实践看,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存在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存在社团组织账上,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存折账户,由专人保管;有的将现金放入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另设账管理;有的是以单位名义改为简称后存入银行账户。“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及形成大多与其部门职能、资产所有权有关。其资金来源:一是截留收入,用过期的票据等收取规费,不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直接收到账外账;二是钻政策空子,将违规代收和搭车收取的款项不入账,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三是收取的规费(现金)擅自出借,获取的利息收人私存“小金库”,四是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交款后,不要正式,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五是变卖出租闲置资产收入形成“小金库”;六是将单位闲置公房、临街门市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七是利用办学习培训机会和旅店合作,单位不直接开票据,而由旅店统一开据住宿费和旅店结算差额收入转人“小金库”。

二、“小金库”的成因

1.风气不正、思想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是“小金库”产生的土壤

设有“小金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自觉性不够,主动抵制和防御“小金库”意识不强,职工法制观念淡薄。受“一切向钱看”和“拉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这些单位领导思想中严重存在凭拉关系找靠山为自已晋升铺路子的从政理念,职工思想中存在以搞得好坏、奖金发得多少为标准来评议其领导能力的倾向。为了奉承上级迎合下级其实更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打点”之风在这样的单位便盛行起来,从办具体事到逢年过节,从个人之间到单位之间,然后反过来又影响到整个社会。当人们毫无顾忌地跟贴将过节时单位发的晒到网上进行比较时,我们可以想象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实现这些目的是要靠钱来支撑的,这种开销当然是法律不允许、预算更不会安排的,那么他们只有抱着侥幸逃避心理置国家法律不顾开设“小金库”了。“小金库”设立后职工积极性并未因此提高,却促进了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和更加严重的拜金主义潮流的形成。

2.管理不够到位是“小金库”产生的条件

管理不够到位应包含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不到位两个方面。由于有关改革需要逐步深入、相关制度还在不断完善,对单位强效管理的内外协同合力还未形成,更多时候还得依靠单位加强自身管理进而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在有“小金库”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流程控制模式相对简单、控制手段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虚设,财务收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审批的制度明显缺乏对一把手和某些部门的有效制衡,再加上岗位责权不明确,管理上个人主观因素大等问题,给开设“小金库”留下广阔的空间,一旦遇到私心杂念强的单位领导时,这种机会即会形成事实,而为了掩盖单位存在“小金库”的事实,他们会继续有意削弱制度执行力,甚至形成集体舞弊共识和索使相关部门主动为其提供“资金变通”渠道而开设“小金库”。

3.惩处力度不够是“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党中央、院对治理“小金库”问题向来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曾先后开展过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效。然而三令五申后“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设立“小金库”单位的相关人员惩处力度不够,还触不到其痛处。惩处力度不够不仅表现在重单位经济处罚而轻责任人惩罚或重责任人惩罚而轻受益人处罚,同时侧重点不同的重复检查和弱化的惩罚还会淡化被查人对检查严肃性的认识。

三、“小金库”的治理对策

1.增强法纪观念

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学习《会计法》和最近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全党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谛,增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财经法规的观念。财务人员要自觉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克服随意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2.建立良好的内控监督制度

在强化对“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的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一系列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管理、开票、收款等环节互相制约,各行其职,同时要大力推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使单位内的重大收支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都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还要加强内部审计,从源头上遏制个别人滥用权力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

3.加快会计人员委派制度

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的任免、奖惩都由单位做主,“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就不能揭人家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充分发挥派驻会计对单位收入、支出的监督,杜绝和减少私设“小金库”的可能性。

为什么会发生小金库问题,班子对基层监管不够

(一)做好宣传发动

《意见》下发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

附件(略)

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小金库”,说白了就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私房钱”,不向上报备,不对外公开,仅供单位内部使用。而往往是这类“小金库”的存在,给了各个单位尤其是机关腐败和挥霍的空间。但是,“小金库”的资金是从何而来?

在过去对“小金库”的查处中,我们看到“小金库”的来源五花八门,“只有一般人想不到的,没有当事人做不到的”:城管靠收“赞助费”、公安局靠罚款不开收据,更有账、做账外账、在银行正式储存等等千奇百怪的形式,让人不得不感叹这些单位当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中央三令五申,但小金库问题始终积弊甚深,主要的症结在于,小金库往往被视作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问题,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通常以违反《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来查处,而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凡被查出有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最多追究一下领导责任,而更多的还仅是停留在“自查自纠,清理一下”的层面,使得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有起到十足的震慑作用。

而须高度关切的是,正是因为小金库的“长盛不衰”,导致很多公权力部门屡屡在“收费经济”上大做文章、大肆侵犯民众的切身权益。不少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因为缺乏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往往都是一笔糊涂账,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危害性不可谓不大。

“小金库”现象之所以难以根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违规的成本太低,风险太小,不足以形成威慑效应。一直以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是整改为主,承诺为辅,以罚代法。虽然也问责处分了一部分人,但在程序上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而不是全面性的审计与检查,自然也就会挂一漏万。“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其实是利益自肥,成为小圈子和小集团的私房钱。这部分钱再隐秘,也有收与支两个渠道,故而通过制度建设管住渠道,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小金库”产生。

从治理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再到叫停节日中的腐败、中的歪风,中国的整风大戏不断“加码”。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部分官员总能搞出变通歪招,与整风运动躲猫猫。你禁豪华宴请,我到消费;你禁中的歪风,我“躲”进培训中心逍遥。不得不承认,“升级”的四风,让整风的威力大打折扣。

为何四风可以不断的升级,用新“马甲”化解整风威力呢?诚然,有思想中的四风未消的因素。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四风问题在部分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只要逮住机会,就会来一次出轨。但想想看,倘若没有资金支持,官员即使有去消费的心,但有消费的力么?由此看来,官员之所以有能力,不断的与整风躲猫猫,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不差钱。

此次,中央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治理,是对四风问题的一次釜底抽薪。试想,在反腐不断升级的当下,还有官员敢拿公帑报销“灰色”消费么?毫无疑问,清理“小金库”,可以堵死了官员出轨的“后门”。到时候,各种消费、,都会变成无源之水。即使官员想出破解整风的办法,也只能因为囊中羞涩,无法让四风继续“变身”。

无疑,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抓手,更是遏制集体腐败、奢靡之风,实现干部清正、清廉的重要举措。所以,治理小金库不能再单纯以违纪论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