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疫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

2.为什么要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必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动物防疫制度流程

6.求文档: 基本公共卫生各项管理制度

7.养鸡场防疫制度与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防疫制度_卫生防疫制度上墙图片

(1)防疫总则奶牛场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奶牛场日常防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人或发生,控制传染病和病的传播。(2)防疫措施①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②进出车辆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入指定区域装车。③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④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新招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确认无结核病与其他传染病。⑤奶牛场员工不得互串车间,各车间生产工具不得互用。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⑥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⑦死亡牛只应作无害化处理,尸体接触的器具和环境作好清洁及消毒工作。⑧引进、出售及淘汰牛只应经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人场、出场。⑨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措施。

防疫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

实验动物的卫生防疫与隔离措施:在医学和兽医学研究中,实验动物的防疫不应取疫苗或药物治疗,因为可能干扰实验结果,且动物仍可能带菌或带毒。因此,饲养管理和卫生防疫制度是预防疾病的关键。预防措施包括严格遵守饲养规程、保持清洁环境、禁止非饲养人员进入饲养室等。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隔离患病动物、消毒环境和器具,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消毒可用物理或化学方法。隔离措施用于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在医学和兽医学研究领域,疫苗接种或药物治疗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验动物(除大型或稀有实验动物外)不应取疫苗接种或药物治疗,因为,第一,应用疫苗或治疗制剂可能干扰实验结果,而使实验无效。

第二,经过治疗或免疫的动物,外表健康,但仍带菌或带毒,成为潜在的传染源。如沙门氏菌即使取药物治疗,也不能使其从动物群中彻底根除。又如小鼠肝炎,虽用疫苗免疫可以产生免疫力,但有些小鼠仍可带毒,使其在小鼠群中长期存在;

第三,对小型实验动物,取治疗措施,尤其是需用特殊药物的个体治疗,经济上也不合算。

因此,在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试验过程中,只能取严格的饲养管理和卫生防疫制度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1、平时的预防措施

(1)饲养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和卫生防疫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2)实验动物设施周围应无传染源,不得饲养非实验用家畜家禽,防止昆虫及野生动物侵入。

(3)坚持平时卫生消毒制度,降低环境设施中的病原体含量。

(4)不从疫区引进实验动物。

(5)各类动物应分室饲养,以防交叉感染。饲养室严禁非饲养人员出入和各类人员互串,购买或领用动物者不得进入饲养室内。

(6)饲料和垫料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无虫、无鼠,饲料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7)饲养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2、发生疫病时的扑灭措施

(1)及时发现、诊断和上报疫情,并通知邻近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2)迅速隔离患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和器具紧急消毒。实验用动物应停止实验观察或淘汰。

(3)若发生危害性大的疫病,如鼠痘、流行性出血热等应取封锁等综合性措施。动物痊愈或消毒处理后一个月方可解除封锁。

(4)病死和淘汰动物应取焚烧等措施合理处理。

(5)应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防疫部门。

3、消毒措施

根据消毒的目的,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1)、预防性消毒:结合平时的饲养管理定期对实验动物房、笼架具、饮水等进行定期消毒,以达到预防一般传染病的目的。

(2)、随时消毒: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及时消灭刚从患病动物体内排出的病原体而取的消毒措施。消毒的对象包括患病动物所在的房舍、隔离场所以及被患病动物分泌物、排泄物污染和可能污染的一切场所、笼具等。通常在解除封锁前,进行定期的多次消毒,患病动物隔离舍应每天和随时进行消毒。

(3)、终末消毒:在患病动物解除隔离、痊愈或死亡后,或者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病原体所进行的全面彻底的大消毒。

4、消毒的方法

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物理消毒法

①高压蒸汽:常用于饲料、垫料和器具消毒;

②高热煮沸:常用于器械、笼具、水瓶等消毒,但不能用于饲料消毒;

③干烤消毒:可达180℃,30min可达消毒目的。有的烤箱可抽真空、或产生红外线,温度可达到280℃,15min即可达消毒目的;

④火焰消毒:温度可达300℃,主要用于不锈钢笼具和金属器械的消毒;

⑤照射:X射线、γ射线等。主要用于空气、饲料、垫料和器具的消毒;

⑥过滤消毒:主要用于空气净化和消毒。

(2)化学消毒

是使用化学药物喷洒、浸泡、熏蒸等,以达到消毒灭菌的目的。常用化学消毒方法包括液体消毒和蒸汽消毒。

①液体消毒剂:包括石炭酸、过氧乙酸、来苏水、次氯酸等。

②熏蒸消毒:包括福尔马林和三聚甲醛等。

5、隔离措施

隔离患病动物和可疑感染的动物是防制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隔离是为了控制传染源,防止健康动物继续受到传染,以便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就地予以扑灭。隔离时应选择不易散播病原体、消毒处理方便的地方或房舍进行。如患病动物数目较多,可集中隔离在原来的动物房内。

隔离场所禁止闲杂人员和动物出入和接近。工作人员出入应遵守消毒制度。隔离区内的用具、饲料、粪便等,未经彻底消毒处理,不得运出。对于发生烈性人兽共患病(如流行性出血热等)的动物群,应及时取有效措施,全群扑杀,严格消毒,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县级人民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县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为什么要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必要性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行业在社区基层治理和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物业管理行业在本次防疫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物业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十点建议.重新认识和定位物业管理行业的性质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有一定商业模式作支撑的"准公共产品"提供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改进了的管理及运营模式 ? 通过对智慧医疗系统的应用推广,缩短了患者在的滞留时间,规范了流程,从医生角度来说,减少了劳动强度、规范了诊断内容,方便教学和学术交流,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管理者可以从繁重的文字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实时、准确地获取来自全院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及时将本院的各项管理调整到最佳运行状态。全院上下实现的无纸化办公及无胶片存储,大大地降低了的成本,提高了的工作效率。各级相互联系,共享,注重提高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将不再仅仅是一个看病的场所,而是发展成为集医疗、保健及健康咨询为一体的服务型。?

2.改进了对大众的医疗服务 通过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患者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均可就近就医,享受到基本同质的医疗服务,保证就诊及时;人们可以省去在排队挂号、划价、检查及取的时间;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专家来为自己诊治;可以在家中向医生做健康咨询;可以随时得到医生的健康提醒;病人将真正成为服务的中心。 ?

3.改善了的教研工作 ?

通过该系统,医生可以及时了解和查询当天病人的流量,数据分析及决策支持系统的电子处方和电子申请单简化了医生的开单过程,利用先进的数字化诊疗设备进行的影像检查数据更加准确,病患信息通过网络及时传输到诊治医生手中,不仅对病人能做出及时的诊治,而且对复查的病人尤为有利。远程会诊及远程监护可以使医生实现足不出户进行就医,医生的才能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同样数字化医疗赋予了日常教育和科研新的内涵,开辟了新的途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六条 各级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 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第八条 各级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当有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染。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艾滋病;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狂犬、出血热、登革热;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脊髓灰质炎、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麻疹、风疹。

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动物防疫制度流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分为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和附则五部分。

一、总则

1、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外,“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5、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三、卫生监督

1、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3、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有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4、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四、罚则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1、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2、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3、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4、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5、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7、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8、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9、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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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流程:

1、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提高养殖效益。

2、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3、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防控职责。

4、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6、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7、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养鸡场防疫制度与工作管理制度

日常卫生监督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

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城镇公共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保持城镇街道、草坪等环境整洁。大街小巷要经常清扫、保洁。主要街道、干线的大清扫工作,要在早晨六时(冬季七时)前做完,并随时进行保洁。

在街道上不准倾倒垃圾、污水,抛弃动物尸体,堆置、晾晒、煎熬恶臭的物品(包括粪便)。对冬季马路上的积雪,要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划分区域,指定单位及时清除。运载散体、流体物料和垃圾的车辆,要严密苫盖,不得沿途遗散。

二、及时处理垃圾。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车,由专业队伍运往指定地点。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

三、大力宣传卫生知识,使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便溺,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瓜果皮核,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资金管理制度

编制项目预算,并由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预算,规范资金使用。

二是资金核算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并按照会计核算办法和农村公共卫生资金管理特点,制定农村公共卫生资金会计核算条目,统一、规范农村公共卫生资金核算,确保农村公共卫生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三是资金拨付制度。农村公共卫生资金按照“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原则,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由县财政预拨各乡镇卫生院,省级部分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预拨,年终根据督查考核结果按多扣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四是资金使用反馈制度。根据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情况季报表,按季报送,为管理部门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五是专项督查监督制度。每年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追效,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及时做出绩效评价。六是档案管理制度。资金核算档案在年度结束后整理归档,项目管理档案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完整保存农村公共卫生资金管理情况。

养鸡场防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太湖鸡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鸡场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鸡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行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鸡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鸡群,每天早晨放牧后到鸡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 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的鸡,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鸡进行无害处理,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鸡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病例时,立即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鸡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鸡。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的实施。免疫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鸡舍、用具、隔离舍和鸡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帐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6、保健工作遵照NY/T472-2006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7、配合检疫部门每年两次鸡群新城疫、禽流感等检测。

8、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省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三年,市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两年。

9、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必须先消毒后使用。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如有缺损在一个星期内补购或维修,确保随时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