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岗工作内容是什么?忙不忙?

2.街道办事处归哪个部门管理

3.怎么管理新开的办事处?

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5.长春市人民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6.企业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7.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级别单位

办事处管理制度范本_办事处管理

街道办事处是最低一级的派出机构。它的职能有: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党的思想、组织、宣传、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2、根据市委、市对全市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拟定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并努力组织实施。 3、负责抓好辖区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街道经济,积极培育税源,加强地方税代征工作。 4、加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审批、验收、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负责抓好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和全方位的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性项目初审及工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6、大力加强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为企业和居民群众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好社区教育、群众文化、社区卫生、科普和社区体育等活动;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促进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宣传法律、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的作用。 7、兴办社区事业,负责做好拥军优属,防灾救灾、扶困助残、社会救济、殡葬、婚姻、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外来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 8、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负责计生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完成各种软件的建立管理工作。 9、领导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工作。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负责民兵的政治教育,落实民兵参训人员;负责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治安值勤任务;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预备役、征兵工作。 10、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工作建议;全面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和实施方案;检查、指导、督促属地各部门和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协同作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顿和专项治理;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收集、反馈工作。 11、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向市委、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12、完成市委市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岗工作内容是什么?忙不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领导,行使基层的部分权力,管理本辖区的行政工作。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城市管理为重点,居民工作为基础,基层建设为保证,开展各项工作。把街道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地形、居民居住状况、经济特点、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确定。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更名、驻地迁移、撤销以及管辖区域的变更,须由区人民报经市人民批准。第五条 区人民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开展工作。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的决定、命令、指示,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

(三)组织、管理街道集体经济,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

(四)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向上级人民反映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单位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

(五)负责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七)承办上级人民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济、拥军优属、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民政工作;

(三)协助做好生育、市政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住房改造、环卫、环保、工商、物价、征兵、防空、防火、防台、防汛、防震、抢险救灾、居民动迁等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任免。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内设机构及***的职数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街道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研究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第十四条 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章 工作关系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市、区人民布置的任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第十六条 区人民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区人民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或区人民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第十七条 区人民所属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

市、区人民所属各部门应由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得下交街道办事处承办,如确实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报经市、区人民同意。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对应由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业务,不得下交居民委员会承办。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召集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有关社会服务、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居民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并有权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在社会事务方面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归哪个部门管理

街道和乡镇一般都是基层的岗位,综合岗位就好比办公室的普通科员,工作也就是统计,整理数据。不会太忙。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很多县也相继设置街道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渐渐朝“市建制”转变。如2009年9月,湖南沙县撤销星沙镇,设立星沙、湘龙、泉塘3个街道。

重庆丰都县设有名山街道、山东高唐县设有鱼丘湖街道、广东龙门县设有龙城街道等;2016年浙江省行政区划变更后,德清县设立武康街道、舞阳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永嘉县辖东城、南城、北城、瓯北、乌牛、黄田、三江7个街道;2019年贵州册亨县行政区划调整后从原者楼街道析出部分村寨,设置高洛街道。

有些地级市的辖区的行政机构用“区办事处”来代替区职能,如广东东莞莞城区办事处等。此外,很多地区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最具典型的为北京近郊乡镇,这些地区仍旧保留原来的乡镇建制,乡镇加挂“地区办事处”牌子,乡镇以下的区划单位以社区为主。

怎么管理新开的办事处?

法律分析: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管理新的办事处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1.你们是打算从当地招人管理还是自己派人去管理。我觉得如果你们公司人手富裕的话,尽量还是先派个可靠的有实力的人去管理,这样不容易出现差错,而且可以使办事处很快的运行起来。

2.你可以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库房管理,行政管理几个方面入手,我所说的这些是一个小型公司所必须具备的,当然办事处也适用。人员管理是核心,首先,办事处得有管事的,既办事处经理。得有管钱的,即出纳和会计,(出纳必须要,会计可以请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来代办)。管库的必须有一个人,不然办事处成立了,有了业务关系后产品的进出就乱了。前期,库管还可以作为送货和发货员来使用。(呵呵,有点资本主义了)。负责行政方面的就是指前台,内勤等。如果实在缺人手可以让前台身兼数职,这样可以办事处的运行尽量避免琐碎的事发生。不然的话,很可能会没有纯净水喝的哦。业务方面我就不说了,朋友很明白的哈。

3.给以上人员分工,让他们层层牵制,相互监督,这样就不会有乱帐的是事情发生了。举个例子:有了业务,业务员首先给库管打交道,提货。库管做记录。生意成了结帐回来,要和出纳打交道资金转移。而此时会计就对此次所发生的业务票据进行记帐。这样总公司查帐的时候一目了然。

4.总公司加强监督,包括业务督促,帐目审核,人员管理等方面。

长春市人民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区人民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批准。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批准。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第八条 市、区人民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

(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依法负责人口与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生育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的应急处置方案;

(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企业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市人民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勤政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第二章 驻外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第四条 设立驻外办事处一律由市人民决定,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行文。

驻外办事处的建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人民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派往驻地的正式代表机构。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和引进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三)负责开展内外贸易和物资协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我市同驻地经济区及外商项目的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交依法维护我市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加强我市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驻地领导机关的联系。宣传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六)负责为我市领导和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在驻地其他各类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汇总、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市,由市主管负责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工作。第八条 市设立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负责对市驻外办事处的设置、调整和统一规划提出意见;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帮助驻地办事处协调关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依照主管要求,督促检查驻外办事处自身建设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当好参谋。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送市领导的请示、报告等,按市行文程序办理。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决定,或由办公会议、市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办公会或办事处处务会制度,办公会(处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处(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十二条 市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落实任务。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要求及时向市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报送委度工作情况、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第十四条 市召开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并与驻外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第三章 驻外办事处人事、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应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事及其档案管理,使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由市委组织部管理。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一般干部的调入、调出,应由驻外办事处提出意见,到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手续。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任免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组织考核后由党组会(没有成立党组的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任免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为三至五年,工作需要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原则上实行轮换制,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可不受年限限制。轮换回来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安排工作。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配备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政治素质好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原则上不得从企业调干部。第二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依照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可定期向驻外办事处派驻干部。将局级或处级后备干部分期分批地派到驻外办事处锻炼。派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关另派人接替。派驻的干部只带组织关系,不进办事处编,享受办事处的奖金和补贴,工资和其他由原单位负责。

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级别单位

关于公司驻外业务机构(办事处、业务部)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宗旨:为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实现企业持续发展,规范公司驻外业务机构(主要指办事处、业务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业务部)的管理,促进公司在各地区拍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业务部性质:设在各市、区、县业务部是代表公司在当地承揽拍卖业务的业务部门,无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公司总部行政决策,公司各级业务部的管理实行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级业务部审批:设立市、区、县业务部均须公司发展部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成立。 第四条审批条件 (一)地市级业务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二)在当地较好地段租用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应配备必要办公用具、通讯设备; (四)从业人员熟悉拍卖业务,具有丰富社会关系; (五)认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制度,遵守本规定,与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 (六)能够如期完成总部下达目标任务,完成总部工作部署。 第五条 归属管理 (一)各地业务部业务管理工作由公司发展部负责,业务部主任由总经理任命,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二)各市级业务部可在所辖区县设立业务分部,部主任由市级业务部提名,公司任命。 (三)各市地所辖区的区县也可单独设立业务部,业务工作归公司发展部直接管理。第六条 人员管理 (一)工作人员均不与本部签定劳动合同(拍卖师除外),不享受公司总部工资待遇; (二)各级业务部所需工作人员自行招聘、自行管理、待遇自定,公司总部实行人员备案管理; (三)各级业务部所有工作人员直接对本部主任负责。 第七条 职责权限 (一)各级业务部不刻制、使用独立的业务专用章; (二)不以公司名义或业务部名义设置财务帐户; (三)承揽拍卖业务,调查、提供拍卖信息; (四)受总经理及公司发展部委托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发展部全程参与相关工作。 (五)做好委托拍卖标的的查验、展示、公告、宣传、销售、产权过户、拍品移交等工作; (六)公司在业务部所在地独立承揽的业务归公司运作,必要时当地业务部做好配合。(七)协助总部做好在当地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业务操作 (一)审报拍卖标的需提供该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种类、新旧程度、产权归属,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标的,提供具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审报拍卖标的需要同时提供委托方委托函或意向书,各级业务部将该函连同上款要求的书面资料报公司总部审验核实后,由公司总部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审报委托拍卖标的的应书面提供标的的拍卖保留价、佣金收取比例、市场调查结论、处置期限及委托方的特别规定、要求; (四)委托拍卖的资产须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须合法有效; (五)委托方的证明资料须客观、真实; (六)所提供的拍卖标的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关瑕疵揭示充分; (七)委托拍卖合同签定后,由公司按拍卖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拍卖会,业务部按公司要求进行协作。 第九条 业务合作方案一: (一)业务考核以公司实际收取拍卖佣金为主,以拍卖成交额为辅; (二)一类地市业务部年拍卖佣金收入不少于30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1500万元;其区、县业务部年佣金收入不少于15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 一类地市为:青岛、烟台、日照、潍坊、临沂、淄博、济宁、泰安、东营、威海;(三)二类地市业务部年拍卖佣金收入不少于20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区、县业务部年佣金收入不少于10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 二类地市为:德州、滨州、莱芜、菏泽、聊城、枣庄;(四)地市级业务部与区、县级业务部由公司总部直接考核,区、县级业务部目标任务不计入地市级业务部; (五)各级业务部承揽业务费用(主要是招待费、礼品费、差旅费、公关费等)须自行承担,拍卖操作费(主要是公告费、推介宣传费、差旅费、场地租赁费等)、营业税、所得税由公司总部与各级业务部根据佣金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六)非经公司总部特许,各级业务部与公司总部佣金分成比例在目标任务内按实际收取佣金的5:5分成;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部分按8:2比例分成;第十条 业务合作方案二:(一)各级业务部代表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招待费、礼品费、差旅费等公关费用由业务部承担。(二)每笔业务完结即价款支付、佣金结算、标的移交后,将佣金扣除本次拍卖税金、拍卖公告费、公司为本次拍卖支付的差旅费、拍卖场地租赁费后的协议比例支付给业务部,比例在合作协议中商定。第十一条 业务考核:(一) 各级业务部半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的,公司给予警示;(二) 各级业务部当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40% ,公司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部提成奖金由公司总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一)不得超越职权开展业务; (二)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借债、担保; (三)不得以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泄露在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私刻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操作业务; (七)不得将本公司的业务转交其它公司操作; (八)不得弄虚作,隐瞒不报,损害公司或者客户的利益; (九)不得影响公司总部在当地承揽业务; (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视情节轻重扣罚提成奖金; (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扣罚提成奖金外,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各级业务部在与本公司合作前须认真阅读本规定,决定合作后在本规定原文上签写承诺书,交公司留档; (二)各级业务部在决定与本公司合作后,根据本规定另行与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 (三)本规定与合作协议书共同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双方共同遵守; (四)本规定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章程规定,未能完善部分,按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五)本规定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属于地方的基层行政单位,通常设立在城市或较大镇的区域内,作为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的派出机关,受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领导,行使管理职能。

一、街道办事处的定位与职责

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的派出机关,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人民的决定和命令;负责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教育和卫生保健等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

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同一层级,都是地方的基层行政单位。它们的设立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或较大镇内的行政机构,其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上,而乡、镇人民则更多地关注农村发展和农业生产。

三、街道办事处与上级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的派出机关,在业务上、政治上都接受上级的领导。上级通过街道办事处实现对基层的管理和服务,街道办事处则通过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命令,确保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街道办事处也需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反映基层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

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的基层行政单位,其职责涵盖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它与乡、镇人民在行政级别上相当,都是地方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办事处通过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命令,服务基层群众,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三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或不设区的市人民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或不设区的市人民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织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三)组织居民开展文化活动、教育活动和体育活动;

(四)组织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五)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六)兴办社会事业,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七)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八)开展生育工作;

(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十)向人民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