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3.保安管理处罚制度是什么

4.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由什么负责审批

5.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属于保安员的权利

6.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_保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劳动、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组织。第五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报省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二)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

(一)提供安全守护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服务;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国家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商贸活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其服务标的、期限、质量、报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保安服务收费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公安机关制定指导价格。具体收费由双方根据指导价商定。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和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保安人员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人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的指派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不得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保安人员对违法指令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持执勤证件,可以配带规定的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在非执行勤务时,不得着保安制服和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的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械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守护勤务时,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事故现场,应当先行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身自由;

(二)刁难、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搜查他人身体、财物;

(三)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四)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五)妨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查办案件;

(七)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的条例。 共九章五十二条。

保安管理处罚制度是什么

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吊销《保安员证》五年的、曾经违反职业道德。

1、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2、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3、吊销《保安员证》五年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销《保安员证》五年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4、曾经违反职业道德: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经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由什么负责审批

保安违规违纪处罚标准:

1.限制他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参与追索债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的,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属于保安员的权利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的审批由公安机关负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院颁布的一部关于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了保安员证的审批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保安员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或者拟任职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保安员证。在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保安员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的审批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实际操作中,保安员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保安员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搜查他人身体。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未经他人许可,搜查身体是侵犯他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保安员职业道德准则,这并不是保安员的权利。

保安人员的职责包括:

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对发生在工厂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卫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

4、对出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要求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进行工厂内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遇到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对非法携带、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保安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一)协助行政稽查,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记录。

(二)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或事(病)离公司时,应查验请记录或核对公出事实,始允其外出。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由其直接上级核准。经理以上人员可自由出入。

(三)辅导公司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公司库区及办公处所秩序。

(四)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五)外界来宾到公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公司的营业、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发给会客单,并联络有关部门接待。非经公司部门人员接待者,不得任其进入公司。凡来访人员不可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进入公司。

(六)无明确探访对象的人员,在未明白来意之前,不得让其进入公司。

(七)所有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进入公司。

(八)内部员工在辖区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在公司辖区范围内有权监督员工的各种违

章违纪现象并据实上报给予严肃处理。

(九)合作单位派驻公司的工作人员,须凭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标识出入。

(十)记录和填写《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簿》。